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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22-09-16 16:01:05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外)、能源发展和改革、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全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总体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三)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性措施。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性措施、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四)统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性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实施价格调控措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制定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全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六)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七)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性措施。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和利用外资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性文件,综合分析政策性文件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性建议,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综合统筹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八)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实施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性文件,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九)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性文件。统筹推进实施国家、省、市、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配合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跨市际间区域合作有关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性文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区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推进全区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性文件。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会同相关部门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一)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性文件,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性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办智慧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区域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性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五)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性建议,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研究提出区级石油、天然气应急储备规划和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的建议,组织实施区级石油、天然气应急储备和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八)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区粮食和食糖储备,负责区级储备粮糖行政管理。配合中央、省、市储备糖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糖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承担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组织指导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全区军粮供应和前运粮相关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物资储存、仓储管理和流通运输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和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二十)根据全区储备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及全区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国有粮食和物资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投资项目。
  (二十一)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粮食流通执法督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等工作。
  (二十三)承担经区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