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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5 11:31文章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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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的规定,全面推进我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绵阳市涪城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以下简称《机制》)现将该《机制》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提升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须建立我区无害化处理体系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一是我区近年来虽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逐步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部分生产经营主体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我区也存在无害化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二是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增一个版块,即: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从法律层面对该项工作作出规定。三是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是中央环保督察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民生福祉,责任重大。

二、起草依据

自2014年以来,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5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99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36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42号)、《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绵农发〔2020〕96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就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等配套保障政策、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为推进我区无害化处理工作,需出台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机制》。

三、主要内容

《机制》共分四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工作责任机制、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逐步建成覆盖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全过程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确保不发生由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责任机制

明确了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涪城生态环境局、区财政部门等区级部门的部门监管责任。

(三)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分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处理监管机制、财政补助机制和保险联动机制三部分。

1.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处理监管机制中明确了申报受理、转运处理、追溯管理、建立台账。

2.财政补助机制中明确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死亡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补助资金拨付等补助标准和程序。

3.保险联动机制中明确了保险机构应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建立保险理赔台帐,送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将《五联单》作为理赔依据。

(四)组织保障机制

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联防联动和加强监督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