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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4 17:05文章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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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绵阳市涪城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涪城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已经六届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绵阳市涪城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36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努力推进全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逐步建成覆盖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全过程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区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实现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确保我区不发生由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责任机制

(一)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并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设施设备。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病死畜禽和屠宰厂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应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农村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由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对个别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负责。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加强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贮存场所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域划分,组织做好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按相关操作规范打捞上岸、收集,并按照无害化处理流程报告涪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员,尽快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避免二次污染,与此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进行溯源。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和养殖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引导,积极发动养殖户参加畜禽保险,确保本辖区畜禽应保尽保,病死畜禽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部门监管责任。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环节检疫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从报告、收集、转运监管制度。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产品在贮藏、流通、消费、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流入生产加工企业、市场、餐饮饭店。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野外巡护,对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积极联系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集、处理,防止疫病扩散、蔓延。

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涪城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制度和流程设计,提升保险服务能力,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发改、卫健、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监管。

三、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一)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处理监管机制

1.申报受理。全区设立一个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的收集员统一进行收集处理。

(1)收集员接到畜禽养殖场(户)报案后,通知保险查勘员和当地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约定时间,在现场开展病死畜禽来源确认、数量核实、称重拍照、保险定损、消毒灭源等工作,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以下简称《五联单》),履行病死畜禽运输交接手续。

(2)收集员接到屠宰厂报案后,要及时赶赴报案屠宰厂,与企业负责人、驻场官方兽医共同开展种类、数量核实、称重拍照、消毒灭源等工作,填写《五联单》,履行病死畜禽运输交接手续。

(3)收集员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在田间、路边、沟塘、河流、乡村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报案后,要及时赶赴约定地点,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当地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开展种类核实、数量核实、称重拍照、消毒灭源等工作,填写《五联单》,履行病死畜禽运输交接手续。

(4)收集员接到野外巡护员的报案后,要及时赶赴报案约定地点,会同巡护员、所在辖区的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种类核实、数量核实、称重拍照、消毒灭源等工作,填写《五联单》,履行病死动物运输交接手续。

2.转运处理。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安排专用车辆对我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收集,收集车辆不得进入养殖场(户)的生产区等重点区域,应在其他约定地点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装车,装车后收集人员要及时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可能污染的场地及其装运车辆进行有效的防疫消毒。收集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必须及时转运至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在当地派驻的驻场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完善《五联单》填报及数据确认。

3.追溯管理。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收集、运输等处置情况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实时查询运输车辆的轨迹,全程追溯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

4.建立台账。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建立台账,做到各个环节签字确认,数字准确详实。

(二)财政补助机制

全区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由财政部门统筹解决补助资金,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的监管及运行予以经费保障。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建立与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的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

1.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补助。根据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投入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收集车辆数量,由财政部门按实际运行数量一次性给予5万元/辆的财政补贴,并根据运行情况给予一定收集运输费用。

2.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1)病死生猪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生猪,断奶以后的,每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按照不超过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含中央资金及省市区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金额以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为准)。断奶以前死亡的生猪、死胎及胎衣等养殖副产物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每公斤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其它病死畜禽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对病死牛、羊、兔、禽等畜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之前,病死牛、羊、兔等家畜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每公斤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病死水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在田间、路边、沟塘、河流、乡村及其他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及补助费用参照养殖环节具体类别执行。

(3)执法部门查扣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在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部、省政府、省农业厅等部门的文件精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在地方具体补助标准尚未出台前,仍按照80元/头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待国家具体补助标准出台后,再按照具体标准执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其中对三腺的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屠宰环节的牛、羊、兔、禽等其它病害畜禽损失补贴标准,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补助标准之前,相关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解决,补助标准参照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按每90公斤折算为1头生猪给予补助,不可食用产品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4.死亡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对死亡野生动物,须按《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之前,根据死亡野生动物种类,畜类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参照养殖环节家畜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即按照每公斤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禽类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参照养殖环节家禽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即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待国家具体补助标准出台后,再按照具体标准执行。

5.补助资金拨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企业等业主上报的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月对企业上报的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自然资源局对死亡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分别按年度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待上级资金到位后,以非现金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运营单位或个人。

(三)保险联动机制。引导和鼓励广大生猪散养户、规模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参加养殖业保险,对能繁母猪实行全覆盖参保,确保参保率达100%;对育肥猪、奶牛应保尽保,按政策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积极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小家禽畜保险,完善保险产品,开发牛、羊、家禽的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建立保险理赔台帐,送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将《五联单》作为理赔依据。规模养殖场或参加农业保险的养殖户的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其他的达90%以上。

四、组织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畜牧生产发展、生态环境安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诊疗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贮藏、加工的从业人员和野外巡护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广泛宣传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危害性,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加强联防联动。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农业、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和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为重点,完善动物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屠宰、野外等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加强对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严厉查处。督促各项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