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绵阳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弘扬社会正气,推进平安涪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绵府规〔2025〕1 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审核认定
(一)申报
任何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都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情况;见义勇为者本人也可以自行申请。个人或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行为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并应当提供行为具体情况及相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程序
对符合区人民政府确认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通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申报,经调查审核属实的,召开见义勇为联席会议进行审定,经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并予以奖励,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按见义勇为予以审核认定:
1.当发现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遭到盗窃、破坏和哄抢等情形时,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2.在公共场所发现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当场制止并在遭到暴力威胁时临危不惧,勇于斗争者;
3.发现杀人、拦路抢劫、抢夺或以暴力侮辱、强奸妇女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4.对正在进行的爆炸、纵火、投毒等犯罪活动,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者;
5.主动协助政法机关追捕、拦截、抓捕刑事犯罪嫌疑人者;
6.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时,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者;
7.其他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和使用
(一)资金来源
根据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工作需要,对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绵府规〔2025〕1号)文件精神,建立我区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使用范围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受到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见义勇为公民,慰问、资助历年受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困难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奖励标准
区级见义勇为奖励设为见义勇为公民,奖励金额为2万元/人。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的区级见义勇为公民,发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慰问标准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受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适时组织慰问,对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的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按1000-2000元/人的标准进行慰问。
三、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每年定期召开见义勇为联席会议,会商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见义勇为困难人员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荐拟被区政府表扬的见义勇为人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和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褒扬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属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相关情形,且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不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对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人员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评残,并做好抚恤工作。
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纳入低保、特困,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符合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区卫健局、区医保局等部门要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资助参保费用按规定予以保障。为有需求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定期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免费体检,相关经费由区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的政策措施,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执行。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帮助和扶持其就业、再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职工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离岗退养,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残同类人员的待遇。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因工致残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区教体局等部门要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期间提供一次教育优待入学的机会和高考服务指导。学前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高中教育阶段。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的优待政策按省级相关文件执行。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要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
区住建局等部门要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区公安分局申请调查,区公安分局接到申请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
四、保护奖励的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一)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外地公民在我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奖励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二)设立区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三)区人民政府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所获的奖金,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