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城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绵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涪城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涪城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涪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涪城区管辖范围内且涪城区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大中型灌区干支渠、农村供水主管网等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临时安置工程项目;
(八)应对洪涝、火灾、爆炸、化学泄漏等事故灾难采用紧急措施的工程项目;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主体: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已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在涪城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除省、市直管和跨县(市、区)的项目外,由涪城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程序:
(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灾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或单位将灾害现场情况及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视灾情紧急情况,根据拟实施的工程措施,提出建议是否纳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分管领导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聘请本行业专业机构或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实施意见,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召开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在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进行确定时,应明确具体实施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资金来源、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等事项。非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合并实施。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并向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四章 工程队伍储备库建设及管理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领域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信用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本行业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负责储备库的使用、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
第十一条 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级行业部门已经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的,可直接使用各市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
第十二条 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类型单位,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随机抽取方式由建立储备库的区级行业部门制定。因工程特殊,在市区两级储备库中均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项目的参建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从市区两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把工程计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量变更等施工现场的关键环节,加强对项目资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监督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开工前或开工10日内,应及时将勘察设计方案和概算金额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参考依据。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后,应及时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财政评审,明确财评金额,作为工程费用支付和审核(计)参考依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规模达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中共绵阳市涪城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审议标准的,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灾害、事故等持续影响或隐蔽工程无法准确勘测等原因,导致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等出现重大调整的,应由项目业主及时按程序报请项目确定主体审定,未突破概算金额的一般性工程量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项目投资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投资控制,项目业主应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投资概算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因事故责任引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依法依规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项目业主使用财政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款项;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按照审核(计)结算支付款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或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业部门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