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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绵涪府复〔2025〕104号)

时间: 2025-09-30 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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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涪2025104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虹苑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淼,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5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63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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