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涪府复〔2025〕10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虹苑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淼,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