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涪府复〔2025〕100号
申请人:冉某某
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4号。
法定代表人:黎俊,该大队队长。
申请人冉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