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涪府复〔2025〕71号
申请人:弥某某
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34号。
法定代表人:童小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弥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