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申请人弥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案(绵涪府复〔2025〕71号)

时间: 2025-09-30 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量:
【字体: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涪202571

 

申请人:弥某某

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34号。

法定代表人:童小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弥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十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数字人语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