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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于2025年4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绵涪府复(2025)81号)

时间: 2025-10-03 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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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涪府复〔202581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498号。

法定代表人:喻震,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于2025年4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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