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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龚海容、张琴与你单位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绵涪劳人仲案〔2026〕286-287号),龚海容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工资39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职期间为公司垫付给客户购买交通指示牌、咖啡、微波炉等费用741.80元。张琴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工资2800元。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且你单位送达地址不详,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26年6月1日13:30在涪城区泗水巷48号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105室第二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电话:0816-2813817
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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