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 ||||||||||||||||
| 填表单位:绵阳市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 填报时间:2026年2月3日 | ||||||||||||||||
| 序号 | 任务 名称 |
制定任务依据 | 检查类型 (日常/专项) |
实施主体 | 是否联合检查 | 联合部门 | 检查地域 | 实施层级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任务日期 | 是否涉企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基数 | 检查 比例 |
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 日常检查 | 城厢街道 | 是 |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涪城区住建局、 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 涪城区卫健局、 中国共产党绵阳市涪城区委员会宣传部、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厢街道辖区内 | 乡 | 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 | 2026-01-01至2026-12-31 | 是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28000 | 0.50% | 无 |
| 2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 日常检查 | 城厢街道 | 是 |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涪城区住建局、 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 涪城区卫健局、 中国共产党绵阳市涪城区委员会宣传部、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厢街道辖区内 | 乡 | 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 | 2026-01-01至2026-12-33 | 是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产品、项目、行为、场所、其他 | 31500 | 0.50% | 无 |
| 3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日常检查 | 城厢街道 | 是 |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涪城区住建局、 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 涪城区卫健局、 中国共产党绵阳市涪城区委员会宣传部、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厢街道辖区内 | 乡 | 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 | 2026-01-01至2026-12-32 | 否 |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产品、其他 | 9200 | 0.50% | 无 |
| 4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日常检查 | 城厢街道 | 是 |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涪城区住建局、 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 涪城区卫健局、 中国共产党绵阳市涪城区委员会宣传部、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厢街道辖区内 | 乡 | 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 | 2026-01-01至2026-12-32 | 是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场所 | 9000 | 0.50% | 无 |
| 5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 日常检查 | 城厢街道 | 是 |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涪城区住建局、 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 涪城区卫健局、 中国共产党绵阳市涪城区委员会宣传部、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厢街道辖区内 | 乡 | 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 | 2026-01-01至2026-12-32 | 否 |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项目、行为 | 5 | 80.00% | 无 |
| 填表说明 一、“任务名称”应如何填写? 答:任务名称是指对拟开展的某项行政检查工作设定的项目名称或主题,用于概括和标识该次(或系列)检查活动。名称应简洁、明确,体现检查的核心内容或目标。例如:“公路工程安全监管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 二、“制定任务依据”应填写什么内容? 答:填写启动本项检查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可注明条款),或上级部署文件,或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正式文件。 三、“检查类型”中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答: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实施的检查。 四、“实施主体”如何确定和填写? 答:实施主体指具体负责执行该项行政检查、具备合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填写时,应使用部门(单位)全称。若任务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具体承办的,实施主体仍填写其所属的具备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全称。 五、“联合部门”应如何填写? 答:若该项检查计划为跨部门联合检查,需在此栏完整、规范地填写所有参与联合检查的其他部门(单位)的全称。多个部门之间可用顿号隔开。若非联合检查,则留空或填“无”。 六、“检查地域”如何填写? 答:填写该检查任务计划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检查类别是“专项检查”的,应填写本栏;检查类别是“日常检查”的,不强制要求填写。 七、“实施层级”如何确定? 答:需按照实施主体行政级别填写“省”“市”“县”“乡”,也可以填写多个层级。 八、“检查事项”填什么? 答:填写该计划涉及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已清理、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一致。 九、“检查方式”应如何填写? 答:检查方式包括双随机抽查、全覆盖检查以及其他。采用其他方式的,请具体写明。 十、“任务日期”应如何确定? 答:填写计划开展检查的具体时间范围,格式为“YYYY-MM-DD至YYYY-MM-DD”。例如,“2026-01-01至2026-12-31”。 十一、“是否涉企”如何判断? 答:根据检查对象是否为企业,填写“是”或“否”。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十二、“检查对象”如何填写? 答:根据检查实际直接指向的对象性质填写。主要类型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专)、非企业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产品、项目、行为、场所、其他。 十三、“检查对象基数”如何确定? 答:指在本次检查任务计划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被检查条件的所有对象的总数。例如,计划对“全市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则基数为全市此类企业的总数。 十四、“检查比例”如何填写? 答:填写计划检查数量占“检查对象基数”的百分比。例如,计划检查100家,基数为1000家,则比例填“10%”。若计划进行“全覆盖”检查,则比例填“100%”。 十五、“检查频次上限”如何确定? 答:填写本部门内部监管统筹情况确定的行政检查上限值。国家部委已规定本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的,依照其规定。国家部委未规定的,由省级部门制定参考频次。市、县不自行调整。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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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街道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时间:
2026-02-09
来源:
城厢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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