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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时间: 2026-02-04 来源: 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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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填表单位: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填报时间:2026年02月03日
序号 任务名称 制定任务依据 检查类型
(日常/专项)
实施主体 是否联合检查 联合部门 检查地域 实施层级 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 任务日期 是否涉企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基数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上限
1 体育培训机构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 日常 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需要 涪城区体育培训机构 办学申请及常规工作检查 全覆盖及双随机检查 2026.01.01-2026.12.31 体育培训机构日常检查 约27家 100% 各检查对象年均1-2次
2 高危体育项目专项检查、公共体育场馆及其他经营性体育场所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或省市文件 日常 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需要 随机或根据投诉 常规及安全 随机或根据投诉 2026.01.01-2026.12.31 高危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馆及其他经营性体育场所 约50家 100% 各检查对象年均1-2次
3 常规工作检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日常 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需要 涪城辖区 机构人员配置、教育内容、教材、设施设备场所安全等 全覆盖 2026.01.01-2026.12.31 辖区培训机构 19 100% 各检查对象年均1-2次
填表说明
一、“任务名称”应如何填写?
答:任务名称是指对拟开展的某项行政检查工作设定的项目名称或主题,用于概括和标识该次(或系列)检查活动。名称应简洁、明确,体现检查的核心内容或目标。例如:“公路工程安全监管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
二、“制定任务依据”应填写什么内容?
答:填写启动本项检查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可注明条款),或上级部署文件,或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正式文件。
三、“检查类型”中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答: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实施的检查。
四、“实施主体”如何确定和填写?
答:实施主体指具体负责执行该项行政检查、具备合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填写时,应使用部门(单位)全称。若任务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具体承办的,实施主体仍填写其所属的具备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全称。
五、“联合部门”应如何填写?
答:若该项检查计划为跨部门联合检查,需在此栏完整、规范地填写所有参与联合检查的其他部门(单位)的全称。多个部门之间可用顿号隔开。若非联合检查,则留空或填“无”。
六、“检查地域”如何填写?
答:填写该检查任务计划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检查类别是“专项检查”的,应填写本栏;检查类别是“日常检查”的,不强制要求填写。
七、“实施层级”如何确定?
答:需按照实施主体行政级别填写“省”“市”“县”“乡”,也可以填写多个层级。
八、“检查事项”填什么?
答:填写该计划涉及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已清理、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一致。
九、“检查方式”应如何填写?
答:检查方式包括双随机抽查、全覆盖检查以及其他。采用其他方式的,请具体写明。
十、“任务日期”应如何确定?
答:填写计划开展检查的具体时间范围,格式为“YYYY-MM-DD至YYYY-MM-DD”。例如,“2026-01-01至2026-12-31”。
十一、“是否涉企”如何判断?
答:根据检查对象是否为企业,填写“是”或“否”。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十二、“检查对象”如何填写?
答:根据检查实际直接指向的对象性质填写。主要类型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专)、非企业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产品、项目、行为、场所、其他。
十三、“检查对象基数”如何确定?
答:指在本次检查任务计划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被检查条件的所有对象的总数。例如,计划对“全市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则基数为全市此类企业的总数。
十四、“检查比例”如何填写?
答:填写计划检查数量占“检查对象基数”的百分比。例如,计划检查100家,基数为1000家,则比例填“10%”。若计划进行“全覆盖”检查,则比例填“100%”。
十五、“检查频次上限”如何确定?
答:填写本部门内部监管统筹情况确定的行政检查上限值。国家部委已规定本行业检查频次上限的,依照其规定。国家部委未规定的,由省级部门制定参考频次。市、县不自行调整。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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