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营运工作,保障集体经济和群众合法权益,防范资产流失和闲置,确保资产长效运行,根据《关于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巩固拓展发〔2023〕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确权移交
项目资产按照“谁收益、谁负责”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分清性质类别,划清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到户资产进行确权。
(一)国有资产。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
(二)集体资产。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占比30%(含)以上的扶贫资产和占比50%(含)以上的衔接推进补助资金资产。
(三)到户资产。以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中资产权属约定内容,原则上30天内,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项目业主(资产确权单位)完成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坐落地、规模数量、原值、状态、移交时间等必要内容,交接双方需签章确认。
二、管理责任
(一)国有资产。由镇(街道)负责日常运营管护,纳入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平台,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集体资产。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具体管护责任,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监督。
(三)到户资产。在行业部门和村级组织指导服务下,由农户自行管理。
各镇(街道)、村要认真梳理2013年以来扶贫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及时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见附件)。每年3月底前,各镇(街道)、村更新本辖区内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管护运营
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及收益分配
(一)运营管理
1.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集体资产和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经营的国有资产。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资产运营方案,报镇(街道)审核后,由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
(1)自主经营的,由镇(街道)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明确经营目标和收益分配等事宜。
(2)非自主经营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签订权责利对等的规范性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报镇(街道)备案。
(二)收益分配
1.国有资产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集体资产和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经营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的比例分配收益。其中部分应作为分红,体现差异化扶持,适当向脱贫群众、监测帮扶对象倾斜,收益分配严禁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公益性资产管护运行
(一)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资产。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小型公益性设施设备,可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保洁、保养、维护,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群众、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
四、资产处置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确有必要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以拍卖、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的,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
(一)国有资产处置。由授权管理使用的单位(部门)提出处置方案经集体决策后,报区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文件及时处置,按规定及时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并按时做好账务处理。
(二)集体资产处置。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审批结果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向成员公开。处置收入,应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到户资产处置。由农户合理处置。
五、动态监管
(一)村(社区):每月对项目开展全覆盖巡查。
(二)镇(街):每季度开展全覆盖巡查。每年,向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营运情况,并向财政、住建、城乡规划、发改、农业、纪委等部门抄送;配合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对产业项目生产经营和资产收益分红履约情况集中检查。
(三)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每半年,牵头对项目资产进行抽查。每年,组织镇(街)对产业项目生产经营和资产收益分红履约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四)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对项目资产进行抽查。
本通知由区乡村振兴中心负责解释,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规定相冲突,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