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2-05-17 16:39文章来源: 涪城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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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效益,实现项目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年初预算资金及追加预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项目是指具体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形成的各类项目。按照实施内容分为产业发展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巩固“三保障”类项目等。

第四条 职责划分。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

负责审核项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性,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可持续性。农业农村、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技术可行性、投资的合理性、产出的可能性。衔接资金的使用单位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下称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招标、质量、安全和项目资产的后期经营管理负责。

第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痕迹化管理,档案资料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的各流程文件、资料、记录表、审批表等采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每个项目单独组卷建档,从项目批文直至项目审计报告,每个工作环节和管理程序的全套文件资料全部纳入档案卷宗,做到过程资料完整、档案资料齐全、项目档案规范、档案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要详尽展现项目实施项目的全过程各环节内容,充分印证项目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性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涪城区进一步规范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衔接资金项目由村级申报、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区级审定程序确定。

第七条 乡村振兴部门参照当年到位资金规模,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每年11月底前从项目库中,选取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除中央、省下达计划时明确实施范围外,其余衔接资金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自主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每年3月、10月,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政策调整变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进度等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实施完成的项目及时标注销号;对新增项目按程序审定入库;对不能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做到项目储备计划与项目实施计划有效衔接。每年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20%,确保建库质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资金使用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涪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到位资金及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实施总体方案报区委农办审核后送区人民政府审定。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总体方案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实施总体方案,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区概况及实施区域选择依据、原则。

2.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标准、期限及进度安排。

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4.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筹集规模及办法。

5.资金、物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6.技术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

7.覆盖农户及脱贫对象的受益办法。

8.公示公告制度。

9.项目实施监管机制、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

10.项目资金整合、投资概算、效益分析及检查验收办法。

11.相关图、表及会议决议。

12.经营性资产需运营方案,非经营性资产需后续管护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方案内容。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程序申报变更。

1.因项目实施单位发展规划的调整或项目实施冲突,需要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

2.因自然灾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财政评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涪城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办法》要求,凡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需按该办法开展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对接,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财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项工程投资额达到国家或实施所在地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条件的,要按照招标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投标;未达到招标条件的小型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公开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也可由村组集体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自建。到户项目一般采取“统一规划,分户建设,分户验收,分户补助”的办法建设,由受益农户自己实施,也可通过村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承包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队伍施工实施。

第十七条 签署合同或责任书。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同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合同或责任书。

1.合同(适用于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2.责任书(适用于村民自建、民办公助、以工代赈等方式),所有项目均需签订《涪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廉洁责任书》。

施工单位按合同组织并压证施工

第十 项目监督。

1.村民自建项目由村民监督小组(村两委、村民监督委员会、第一书记、村民代表组成)根据实地监督情况填写监督记录。

2.外部监理单位按合同开展实地监理。

3.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填制项目绩效执行监控表。

第十 项目公告。衔接资金项目按《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关于切实做好扶贫资金项目“三盯三公开”工作的通知》进行公告公示。

二十 竣工验收。对到村入户项目(可确定一定的投资估算限额)可以采取村级自查—乡级验收—区级抽查的方式验收;到村入户项目类以外的项目实行区级验收。

二十一 竣工决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货物数量开展项目竣工决算。一般由合同乙方做项目竣工决算,甲方审核。

二十二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合同甲方)或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包括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二十三 项目报账。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实施流程准备完善项目资料,并提供项目总投资完整的税务发票。

二十四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区级报账制。报账资料须经业主单位、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二十五 当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支付进度达到95%以上(质保金按已支出计算),跨年度项目,2年内支付进度达到100%。

二十六 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时,由项目业主单位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绩效目标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并填写绩效目标审核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完工报告或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填制项目绩效自评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监控表。

第五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 项目后续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受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股份量化。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对“两项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原所在镇(涉农街道)、村(社区)提供资金项目资产信息,由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确权登记。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不动产需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镇(涉农街道)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管护责任。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交通等行业部门、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绵阳市涪城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绵涪脱贫办发〔2018〕124号)同时废止。 

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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