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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10 17:13文章来源: 区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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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绵涪征决字〔2020〕第2号

 

为尽快消除御营坝片区危旧房安全隐患,改善片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片区城市整体化的空间布局,提高片区城市现代化的品位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涪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至御街,南至一环路,西至御苑巷、御纺巷,北至长虹大道,涉及御社区,涉及楼栋为御营新村131栋、33栋、49栋、点3至点8栋、点14栋、社区医院等公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已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御营坝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御街,南至一环路,西至御苑巷、御纺巷,北至长虹大道,涉及御社区,涉及楼栋为御营新村131栋、33栋、49栋、点3至点8栋、点14栋、社区医院以及范围内直管公房及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等

三、征收部门

绵阳市涪城区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时间为准。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涪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涪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0816—2320536 

 

:御营坝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御营坝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御营坝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拟改造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御营坝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四川省20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旨在消除片区危旧房安全隐患,改善片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提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优化片区城市整体化的空间布局,提高片区城市现代化的品位形象。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御街,南至一环路,西至御苑巷、御纺巷,北至长虹大道,涉及御社区,涉及楼栋为御营新村131栋、33栋、49栋、点3至点8栋、点14栋、社区医院以及范围内直管公房及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等(以公告范围为准)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住房约1967户(套),其中个人私有房产1293户(套),直管公房674套,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97万平方米。以上户数及建筑面积不含未经产权登记建筑。

三、签约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告为准。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为涪城区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为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

五、补偿与安置

(一)计户标准

产权人的确认。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确认;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户的认定标准。本方案中各类补助和奖励中“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下同)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合并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公房除外;单独持证的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不按户认定。

(二)补偿方式

私产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业主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直管公房所属房产直管商业、办公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货币化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直管住房按照1:1进行还房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费,不再核计补助、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安置费等费用。直管住房的承租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三)征收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本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水、电、气、有线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

2.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由选定的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

住宅搬迁费标准为:根据户型,1室户每户800元/次1室1厅、单间)2室户每户1000/21厅3室户及以上每户1200/次。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费。

非住宅的搬迁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平方米·次。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费。

4.设备迁装费

被征收房屋安装空调的按挂式350/台、柜式450/台标准据实支付。

5.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6个月。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实际月数并另加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过渡实际月数+3个月),按月发放,不足1个整月的按1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生效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因征收人的原因造成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按下列标准计算发放逾期临时安置费:

逾期6个月内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本周期逾期月数×1.5倍;

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本周期逾期月数×2倍;

逾期12个月以上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本周期逾期月数×3倍。

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月时,按800/月计发,并按此标准计算和发放逾期临时安置费。

6.关爱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人属于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住宅房屋的,按上述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提高20%支付,并按此为基数计发逾期临时安置费。

7.面积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非电梯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电梯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给予10%的面积补助。

8.购房补助

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给予30%的购房补助,计算标准为:购房补助=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30%住宅按被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给予10%的购房补助,计算标准为:购房补助=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0%

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给予10%的购房补助,计算标准为:购房补助=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0%住宅按被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给予5%的购房补助,计算标准为:购房补助=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5%

9.物管补助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给予物管补助,计算标准为:物管补助=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月×60个月。

1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与被征收人协商按照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等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1.奖励

A: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且生效,并在规定的签约时限之日起6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规定的签约时限之日起12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规定的签约时限之日起18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规定的签约时限之日起180天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B:腾退奖。被征收人在公布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且生效,并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限内腾退房屋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

C:面积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且生效,每户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且生效,每户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100/平方米的奖励。

12.临时建筑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或构建筑物被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测绘面积×300/平方米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违法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13.房屋维修资金

被征收房屋余留的维修资金归征收人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按政策缴纳,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给予75/平方米的补助。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和差价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此次征收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办公用房位于浸水村七、八社地块,为期房。户型及套数具体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顺序按照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日期先后顺序确定。具体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规定结算房款。

差价的结算

1.被征收房屋纳入结算范围的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补偿、购房补助、奖励等。

2.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购房补助、奖励三项费用之和低于原地按评估均价计算的等面积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值的,该三项费用总额按原地等面积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价值核算(高于按照三项费用之和核算),面积补助的补助面积价值按原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评估均价计算。计算被征收人等面积和面积补助还房价值总额,等价值置换至还房区域得到还房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找补。

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为清水房

、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产权登记未记载用途的,由涪城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行政综合执法局、区拆迁与旧改中心等部门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以认定的处理结果为准;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腾空房屋的办理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以验收可拆为准),结清水、电、燃气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屋、土地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腾空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腾空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直管公房权属单位自行负责所属房屋的租赁关系解除和房屋清退工作。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复核或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经核查它处无住房(家庭有其它住宅用房,但与被征收房屋合并计算也未超过50平方米的除外)且符合绵阳城区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据实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原地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还房价值总额,等价值置换至还房区域得到还房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找补。

(三)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按照现行绵阳城区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契税减免政策

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或新购置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契税的以办理产权登记时的关税收减免政策为准。

、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如有抵押、查封或产权纠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被征收人子女入学房屋认定时,凭征收补偿协议可选择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或者自行购置的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本方案由绵阳市涪城区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