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科技项目管理

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3 15:05文章来源: 区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 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 〔2014〕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 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及《中共四川省 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科技保险的重要意义 

科技保险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科技创新活力 的保险险种。科技保险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分散和转移在基础研 发、生产经营、高管团队、内部管理、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持科技型企业 在缺少抵押、担保等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促进科技型企业持续 较快健康发展;能够为科技型企业的业务骨干、关键研发人员提 供强大的健康医疗和养老保障,增加人文关怀,留住人才,为高 技术产品的成功研发提供基础保障。科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 手段,能够分散和转移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 险,对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层次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通过改变财政支持实体经济投入方式,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 贴机制,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市场运作。 

承保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根据科技创 新特点和需求,充分运用保险市场运作规则和保险经营技术,分 散和化解科技创新风险,同时注意防范自身经营风险。

(三)双向选择。 

承保公司根据科技型企业需求特点提供保险方案,科技型企 业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承保公司提供的保险方案或自行选择险种 进行投保组合。

(四)共担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型企业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科技保险保 费及风险。

三、科技保险工作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在绵阳科技城范围内的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 经开区、科创园区、仙海区、科学城和科技城新区进行工商登记 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 -

(二)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科技部、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且有经中国银保监会(原 保监)及其派出机构批复或备案科技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

(三)科技保险险种。 我市科技保险险种限保险公司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批复或备案的险种,分为以下三类。 重点引导类(8 个): 1.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2.科技型企业营业中断保险 3.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4.科技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5.科技型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和意外 保险 6.科技型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7.科技型企业专利保险(含专利执行、被侵权损失和代理责 任保险) 8.科技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一般引导类(7 个): 9.科技型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科技型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 11.科技型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12.科技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3.科技型企业财产保险(含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 - 6 - 产一切险) 14.科技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15.科技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首台套、新材料、新软件类(7 个): 16.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质量保证保险 17.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 18.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 19.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2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2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条款 22.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四)保险费补贴方式。 保费补贴按不同类产品不同比例的补贴方式给予。购买重点 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购买一般类险 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补贴;购买首台套、新材料、 新软件类险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保险还享 受其他财政保费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保费补贴之和应 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100%。大、中、 小型科技型企业每户每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 万元和15万元。

(五)保险费率和保额。 科技保险的费率和保险金额由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根据企 业性质及风险类别由双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协商确定,不再 定立统一的承保方案。             

(六)补贴资金来源。 符合保费补贴条件的市辖区(园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 在按照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条款全额缴纳保费的基础上,按市与 辖区(园区)财政体制,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保费 补贴的30%和70%。市财政先统一补贴,再按比例予以分摊扣除。

(七)保费补贴申报。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风险 的作用,降低成本,市科技局于次年初发布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 贴的通知,参保的科技型企业在绵阳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申 报上年度的保费补贴,相关部门会评、审核、公示后,市财政局 向参保企业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八)配套支持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科技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 企〔2007〕194号)精神,将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研 发费,予以税前列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保险工作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牵头组织,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绵阳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 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具体经办,由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保险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科技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指导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工 作,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保费补贴资金, 收缴区(园区)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绵阳银保监分局和市保 险行业协会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工作,规范保险市场秩 序,加强业务监督,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加大处罚力度;市金 融工作局等部门协助做好科技保险工作;市辖区(园区)要及时 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积极组织企业投保。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科技保险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 体,以召开政策培训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开展科 技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扩大社会知晓面, 为顺利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绵 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6〕28号) 同时废止。 扩权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 定相应的政策,推进科技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