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中心医院动物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复公示

2023-06-06 11:02文章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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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绵阳市中心医院动物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66日-20236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绵阳市中心医院动物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常家巷12号绵阳市中心医院内科信楼5

三、建设单位:绵阳市中心医院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百翔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绵阳市中心医院拟在医院科信楼5楼图书馆内部分区域改造为动物实验中心,总面积约630m2,用于开展动物实验。实验室等级为P2生物安全实验室,饲养及实验动物规模为9800/SPF级大、小鼠。

项目总投资75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在医院已建科信楼5楼内进行改造建设。按国家、四川省及绵阳市大气污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废气须满足《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医院已建的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绵阳塔子坝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涪江;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进行降噪,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等尽量回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验室废气通过整体密闭负压抽风收集后,经1套柜式离心风机箱(带中效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其中NH3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后,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后,由123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已建污水处理站臭气经收集后采取“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后,由1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三)项目营运期水污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通过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实验室废水经已建预留的污水管道进入原院区已建污水处理站(“氧化法+末端消毒法(二氧化氯)”工艺)处理,新增医务人员食堂废水原院区已建隔油池处理进入原院区化粪池后同新增被服洗涤废水一同进入原院区已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绵阳塔子坝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涪江。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空调机组、离心风机、轴流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对于动物(SPF大、小鼠)叫声采取保持舒适干燥的饲养环境、墙体隔声等措施降噪,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固体废物污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实验动物粪便及垫料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更换后的废空气过滤器交由设备供应商回收处理;医疗废物(动物尸体除外)、生物安全柜废过滤器、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废原院区已建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分类暂存,动物尸体暂存至实验室新建的动物尸体暂存间内,采用专用的冰柜冰冻保存动物尸体,项目产生的危废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污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项目动物实验室整体进行重点防渗,须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保管、使用等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管理;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的管理;完善医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防泄漏及火灾防范措施、生物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一旦发生事故,对影响范围内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确保人群安全。

七、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绵阳市涪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川投资备【2209-510703-04-01-300048FGQB-0205号)同意项目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根据土地证(绵城国用(2014)第28383号)证明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绵阳市总体发展规划。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816-2388563(绵阳市涪城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真:0816-2225131

通讯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宇隆大厦6

    编:6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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