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涪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2022-03-04 13:35文章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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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涪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绵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等相关规定。涪城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涪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至公告之日起30天内。

联 系 人:涪城生态环境局生态土壤股

联系电话:0816-2222807

邮寄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文庙街13号涪城生态环境局

电子邮箱:648426268@qq.com

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涪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涪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涪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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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涪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已建成的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区农村水生态环境,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村、涉农街道已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农户接入污水检查井的入户管网维护由农户负责,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运维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立区级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涪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的考核,开展执法检查,实施水质监测。

第八条  区住建局积极配合各镇(街道)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单位将有条件的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督导检查,指导镇(街道)建立完善农村厕所后期管护机制,配套建立维护维修管护体系。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农村“厕污共治”。

第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区工信局等部门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涪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第十一条  镇(街道)作为本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制度、加强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应配合镇(街道)、第三方运维机构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村民做好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三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自家化粪池、接户管的日常疏通和管理维护工作,自觉爱护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及时向村级组织上报自家化粪池、接户管渗漏、堵塞和破损等情况,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

第十四条  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由区平台公司统一委托有实力的第三方运维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统一运维管理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治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由区平台公司作为委托方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巡查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并按要求开展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定期上报镇(街道)和涪城生态环境局。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在服务范围内设立运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办公用房、检测设备以及专业管理人员。根据服务范围,按照半小时运维管理服务圈的要求,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具备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修的应急措施和能力。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日以下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日(含)~500/旧的,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日(含)以上的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当地镇(街道)和涪城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向当地镇(街道)和涪城生态环境局报备,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由区财政和各镇(街道)按比例分担。区财政局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涪城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涪城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排放水质监督性监测,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平台公司、运维单位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涪城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三十条  涪城生态环境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一条  涪城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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