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季度环境信访情况通报

2017-04-0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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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3月20日,2017年第一季度,我局共收到信访投诉70件,与去年同比增加250%,其中,书记区长信箱4件,上级交办件10件(含省环保督查组交办件8件),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件11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平台)40件,网络舆情2件,来电、来访3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8.6%,按照信访类别划分,涉及大气污染62.9%,涉及水污染21.4%,涉及噪声污染的15.7%。

  二、案例解析

  (一)调查过程

  2017年1月10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没有设置危险废物(废机油)识别标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废机油)。

  2017年1月13日,我大队启动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登记审批书》,并报局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对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1月16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向该厂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川环法绵涪环立字〔2017〕2号),告知其立案事实及应当提供的书面材料。

  2017年1月16日09时55分—10时20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局会议室对该厂总经理欧阳鸿宇进行询问笔录。欧阳鸿宇向执法人员讲到: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截至目前,共产生废机油约15升,没有设置危险废物(废机油)识别标志,与绵阳市安县明航矿物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但一直没处理过,没有制订危废管理计划,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

  2017年1月16日10时25分—10时40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局会议室对该厂办公室文员左培培进行询问笔录,在笔录过程中:左培培说我厂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登记危险废物,也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17年1月18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向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绵涪环责改字〔2017〕5号),告知其环境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月18日10时25分—10时53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该厂办公室文员(现场负责人)左培培的陪同下,对该厂进行了现场勘验。对该厂的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废机油堆放点等进行了拍照取证,确认了其违法事实。

  (二)主要违法事实

  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三)调查处理意见

  对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厂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产整改,建议处罚1万元罚款。

  对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厂积极配合调查,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建议处罚1万元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我局法制机构审查,局案审委员会通过:对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合计处罚2万元罚款。

  本案件查处使我们认识到,企业在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风险。随着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愈加严格,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出现,相关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自查,避免衍生环境问题而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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