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审计结果信息

涪城区司法局2019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发布日期:2020-12-30 14:16文章来源: 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和2020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涪城区审计局自2020年4月3日至8月31日对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区司法局对所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电子数据、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做出了书面承诺。涪城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区司法局是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级预算行政单位。主要负责统筹全面依法治区,承担行政立法(调研)、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职责。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股等8个股室。下辖区法律援助中心、国证公证处、9个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28个。2019年末,实有在职人员61人,退休人员22人。

(二)部门预决算基本情况。涪城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本年收入合计15990698.4元,支出15990698.4元。2019年部门决算收入总计15990698.4元,上年结转341926.72元,收入总计16332625.12元;支出总计15045896.54元,其中:基本支出14288087.4元(人员支出10594759.51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693327.89元),项目支出757809.14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286728.58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15882元,项目结转结余1270846.58元。截至2019年末,货币资金752545.13元,其中银行存款741302.13元。

(三)2019年末资产负债情况。根据区司法局部门2019年度决算报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区司法局部门资产为8497847.08元,负债1049627.64元,净资产7448219.44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区司法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本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纪律,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审计发现,还存在如下问题,应在以后的工作中纠正整改。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预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部门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应予纠正。

经查阅2019年党组会议记录,区司法局年初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没有上党组会讨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四条和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区司法局今后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机关党组议事规定,完善相关集体决策程序。

2.预算编制不准确,预算执行与批复预算差异较大,应予纠正。

区司法局未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合理编制2019年公用经费预算。

(1)2018年,区司法局支出印刷费233797.67元,2019年年初预算印刷费496000元,实际支出145569.7元。

(2)2018年公务接待费预算编制50000元,实际支出21740元,2019年预算编制50000元,实际支出18949元。

(3)2018年公务用车预算编制90000元,实际支出22758.43元,2019年预算编制90000元,实际支出18778.7元。

(4)2018年会议费预算编制86000元,实际支出为0元,2019年预算编制20000元,实际支出为0元。

(5)2018年培训费预算184000元,实际支出20690元,2019年培训费预算110000元,当年实际支出27832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条的规定。责成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支出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科学性的执行效率。

(二)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历年财政拨款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0896.31元未缴财政,应予上缴。

截止2019年末区司法局历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0896.31元未上缴财政。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成区司法局将利息收入上缴财政。

2.应退未退保证金26900元,应予清退。

区司法局2000年收取春雷律所事务所、蜀仁律所事务所、法律服务协会等执业风险保证金26900元挂“其他应付款”未退还。

以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川经信法规〔2018〕397号)第二条的规定,区司法局应及时清理清退上述保证金。

3.应付款133726.04元未及时清理,应予清理。

截至2019年末,区司法局“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有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支付的款项7105元。其中:2014年帐号不符李诗友退回印刷费567元、2014年成都博雅思源法建办退购国徽30元、2016年退回少年宫经费1000元、2017年前绵阳城区宏康广告策划部宣传品制作费948元、2002年区司法局收门面租赁保证金560元、2012年省厅退回采购装备款4000元;“长期应付款”科目中,有10年以上未及时清理款项126621.04元,其中:2002年法律服务积累基金45360元、门面租赁保证金6400元、2009年磨家司法所购置办公用房费用40000元、2000年塘汛司法所拆迁补偿款19629.96元、2000年代收区乡所工作服款4050元、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及办证等费用11181.08元。

4.历年收入145527.20元挂往来,应予清理。

历年收入145527.2元账列“其他应付款”,其中:2011年区残联转入补助经费2000元,历年疾控中心转来艾滋病工作经费7453.20元,2017年收市级部门法治区创建费131074元,宣传部转入社科项目经费5000元。

以上3、4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第三条的规定,区司法局应全面清理部门往来款项,逐笔梳理债务债权事项,应清退的应及时清退,属存量资金的应及时缴库,杜绝往来款项长期挂账。

5.未及时收回多付印刷费1560元,应予收回。

2015年区司法局多付绵阳市悦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印刷费1560元挂账“其他应收款”,截至2020年8月底未收回。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责成区司法局查明原因追回多付款项。

(三)部门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重大案件未执行讨论制度,应予纠正。

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重大案件未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法律论证,无专门的会议记录。

以上行为不符合《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责成纠正,按规定执行重大案件讨论及会议程序。

2.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应予纠正。

审计抽查发现,区司法局在国有资产管理和核算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账实不符、核算不完整的现象。

(1)固定资产未按审计决算金额入账。2019年12月涪城区审计局出具涪城区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总投资审定金额为4882543.25元, 2020年1月,司法局业务用房固定资产入账3560085.25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司法局业务用房资产记录为3560085.25元,未按审计报告决算金额入账,相差1322458元。

(2)基层司法所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入账。石洞司法所、丰谷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项目于2017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 2019年审计结算金额分别为40708.24元、47855.80元。上述资产未在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也未纳入该局“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已于审计期间补记入账。

(3)2017年涪城区司法行政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32200元未计入“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已于审计期间补记入账。

(4)设备采购等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管理,涉及金额603876.20元。其中:购三级政法专网系统196900元、矫正中心信息系统设备采购203770元、购办公用家具75726.20元、购触控电话、摄像机等设备127480元,以上固定资产于审计期间已补记入账。

以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川财资产〔2012〕4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区司法局应加强固定资产核算、对账、移交工作,加快在建工程的决算和固定资产划转工作,确保单位国有资产账表一致、账实一致,真实准确反映资产状况。

4.未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应予纠正。

经抽查,2019年区司法局机关存在未使用用公务卡强制结算而用现金报销费用12笔金额7083元。其中:征订杂志及购书8笔金额4324元、购办公用品3笔金额2219元、出差住宿费1笔金额54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绵阳市涪城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区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绵涪财库〔2012〕32号)第一条的规定,区司法局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确保强制结算目录全面实现公务卡或转账支付。

5.会计核算不合规,虚增债权48586.3元,虚增债务259136.68元,应予调整账务。

(1)2017年以前应付郑廷药品报销款1526.79 元挂账“其他应付款-郑廷”,未冲减“其他应收款-郑廷”借款。               (2)2019年12月收回多支付红发办公设备商贸中心办公用品款3000元挂账“其他应付款”,未抵冲“其他应收款-绵阳市游仙区红发办公设备商贸中心”3000元。

(3)2017年12月26无依据挂账“其他应收款-张勇”800元、“其他应付款-张勇”800元。

(4)2019年9月收回多支付工区先峰社区文明城市共建费3000元挂账“其他应付款”,未抵冲“其他应收款-区先峰社区”3000元。

(5)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水电物管费挂账“其他应收款”-0.04元,未冲减“其他应付款”-0.04元。

(6)2017年收回职工个人应缴所得税3769.47元挂账“其他应付款”,未抵扣“其他应收款”中职工个人所得税。

(7)2019年9月职工退回多付节假日值班补贴、职工伙食费21490元挂账“其他应收款-职工值班补贴”贷方。虚增债权21490元。

(8)司法机关收以前年度职工退回养老保险244960.38元挂账“其他应付款”,虚增债务244960.38元。

(9)李晓玲交回2018年7-8月个人公积金2080元挂账“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中心”,虚增债务2080元。

(10)2018年支付张大伟、眭绍斌、王尧南每人5000元工资合计15000元未计入当年支出挂账“其他应收款”,虚增债权150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责成区司法局准确核算相应会计科目,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6.报销凭证原始附件不合规,应予规范。

(1)2019年7月购买东北大米86份、金龙鱼菜籽油30份、天丝凉被56份及方便面等物资14582.80元、2019年12月购买粮油86份34400元,用于慰问联系村困难党员、联系村社区和帮扶户,但未附领用人员签字清单;

(2)2019年12月支付四川凯泰广告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乡村振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等打造费用61200元,合同协议无签订日期;各乡镇共136个工作室按每个450元标准进行打造,未附验收记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成区司法局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加强财务报销管理。

(四)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单位内审工作制度,应予纠正。

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关于成立内审工作小组的通知》(绵涪司发〔2018〕71号)第三条“工作措施  内审工作小组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审计,每年对基层协会和公证处检查审计原则上不少于两次”。经审计调查,区司法局内审工作小组未按要求对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协会、公证处等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无相关内审检查记录和结论资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川审发〔2018〕18号)第六条的规定,区司法局应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

2.未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公示制度,经费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未报区财政局,应予纠正。

经查,区司法局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未按规定建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公示制度,年底也未向区财政局报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26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责成及时建立相关公示制度,并按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3.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

涪城区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定金额为3824379.25元(绵涪审投〔2019〕20号),实际支付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00000元,超付工程款275620.75元。2019年12月,涪城区审计局出具审计决定(绵涪审投决〔2019〕4号)责令追回超付的工程款275620.75元,至审计日尚未追回。

以上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五条的规定,责成区司法局采取措施及时追回多付工程款。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应加强财务等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加大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清理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规范支出行为,确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合规。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经济业务事项报批程序,审核报账相关手续,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避免发生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见性,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三)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支付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费用,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完善报销程序,完整规范清晰反映支出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