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某陶瓷厂工人醉酒后上岗致3人丧命的惨痛教训
一杯老酒搭上三条人命
今年4月7日,安徽芜湖市鸠江区某陶瓷厂的一名工人在作业过程中跌入煤气发生炉的加煤仓,两名工友发现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即下仓施救,最终造成3人死亡。三位死者,一位35周岁,一位60周岁,一位55周岁。
让人扼腕叹息的是,第一个跌入煤仓的工人,血液中酒精成分竟达173mg/100ml。中午一杯酒下肚,不仅使自己丧生,更搭上了两名热心工友的生命。教训惨痛!
跌入煤仓
巢湖市利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瓷砖的企业。因为当天卸煤作业,该企业煤气站6名上煤工全部到厂上班。下午13时,两辆运煤车开进厂区,6名工友分成两组进行卸煤作业。他们干得很起劲,有说有笑。虽然钱赚得不多,但是工友们互相帮助,相处融洽。
14时左右,刘某甲和郭某某返回工作岗位进行上煤作业。刘某甲负责在四楼利用电动葫芦提升煤斗往煤气发生炉加煤仓放煤,郭某某负责在地面往煤斗上煤。半个小时后,郭某某奇怪地发现,煤斗悬停在四楼和三楼之间,一动不动。“怎么回事呢?”郭某某一边自言自语,一边让工友去四层看看怎么回事儿。
蒋某某二话没说,快步上了四楼。可是上去后,郭某某就再也没听见他的声音。郭某某突然醒悟:“可能掉进煤仓了!”他急忙跑上四楼,进入煤仓施救,企图找回危险之中的工友。
这时,地面上的刘某乙也缓过神儿来,好像明白了什么,赶紧跑上四楼,让房某某千万不要进入煤仓。然后,他迅速下到二楼向煤气站站长张某作了报告。
14时40分,张某得到报告后,立即向该厂厂长报告,同时组织员工携带呼吸器赶到四楼平台实施救援。张某佩戴呼吸器进入煤仓,在其他员工帮助下,很快将蒋某某、刘某甲、郭某某从煤仓救出,一边采取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急救措施,一边将三人送往当地医院。不幸的是,3人经抢救无效于16时30分左右相继死亡。
致命酒精
事故调查组认定,利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4·7”较大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检验,三名死者血液中一氧化碳饱和度均超过了45.85%。这意味着,三人均系在煤仓吸入一氧化碳导致中毒而死亡。第一个跌入煤仓的工人刘某甲只有35岁。让人十分惊异的是,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发现,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73mg/100ml。
血液中酒精含量173mg/100ml是什么概念呢?参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在20mg以上80mg以下,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在80mg以上,为“醉酒后驾车”。按照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现在已经很难知道刘某甲中午到底喝了多少酒。但是根据相关计算和评估: 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160mg/100mL相当于6两低度白酒或者4瓶啤酒。如果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使人体每100ml血液中含170mg酒精,要饮用40%vol白酒约250g,也就是一个茶杯的量。
事故调查组认为,煤气站上煤工刘某甲饮酒后上岗作业,跌入煤仓,蒋某某、郭某某2名员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入仓施救过程中相继中毒,造成3人死亡。刘某甲不仅自己饮酒造成作业时失稳跌入煤仓,还致使两名关心自己的工友无辜丧命。
三大教训
为了救助工友带来了更大的伤亡,这样的悲剧,屡屡见诸报端。有进入窨井救人而窒息的,有进入化工池救工友而死亡的……。在赞扬他们善良、高贵品行的同时,也禁不住叹息:好人本应一生平安!从这起事故中,我们至少可以吸取三大教训。对每一位普通员工、每一家企业来说,牢记这些教训,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重演。
第一大教训:上岗前不可酗酒、过度疲劳。饮酒会给安全生产带来巨大的威胁,尤其是一些危险作业岗位。有些企业对饮酒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其《安全生产禁令(试行)》中规定,“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国家在部分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对饮酒的处罚措施。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岂止是饮酒,实际上,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会导致员工判断力降低、反应速度下降、意识障碍的因素,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威胁(比如睡眠缺乏、疲劳等),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进行有效治理。
第二大教训:救人时,员工必须冷静,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可盲目行动。本次事故中,蒋某某、郭某某因缺乏必备的应急救援常识,没有按照规定配戴应急救援装备,盲目施救,使自己置身险地,最终失去了生命,令人惋惜。
近年来,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以有限空间事故最为典型,而本次事故也发生在有限空间。据统计,90%以上的有限空间较大事故都存在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人数扩大的问题。有限空间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等。若事故现场状况较为复杂,救援难度较大,超出企业自救能力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警,向社会救援力量求救,切忌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给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专家表示,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其中绝大多数是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心跳、呼吸骤停,若盲目施救或救护不得法,往往造成伤亡扩大。企业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复苏技能,一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可以立即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第三大教训:企业平时必须做好应急培训工作。本次事故,反映出事发企业未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应急管理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培训不到位。
实际上,应急培训是《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部分: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和工艺流程,全面准确地梳理各岗位危险源,明确各岗位所需共性的和特有的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为了保证培训的效果,企业应建立健全适应自身发展的应急培训制度,保障所需经费,严格培训程序、培训时间、培训记录、培训考核等环节。
培训形式应丰富生动,要根据员工的群体特性,编写科学实用、简单易懂的应急培训读本,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训、网络自学、现场“手指口述”、师傅带徒弟、应急演练等多种方式方法,充分调动一线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积极性。企业可将应急技能作为一线从业人员必需的岗位技能进行考核,并与员工绩效挂钩,从而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