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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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绵涪)应急罚]〔2022〕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绵涪)应急缴批〔2022〕13012-01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第一期罚款人民币1400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按照指定方式缴至绵阳市涪城区财政局。因你(单位)截至2024年2月5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绵涪)应急缴批〔2022〕13012-01号]“逾期未缴纳第一期罚款的,视为不履行缴纳义务,本次批准作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40000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现要求你(单位)立即依法将加处的罚款按照指定方式缴纳至绵阳市涪城区财政局。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文庙街13号院内)
联系电话:(0816)2507920
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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