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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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绵涪)应急罚]〔2022〕13012号及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绵涪)应急缴批〔2022〕13012-01号]尚未履行,按照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绵涪)应急缴批〔2022〕13012-01号]文书,逾期未缴纳第一期罚款的,视为不履行缴纳义务,同意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作废。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340000.00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340000.00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合计人民币680000.00元(大写陆拾捌万元整)按照指定方式缴至绵阳市涪城区财政局。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
如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文庙街13号院内)
联系电话:(0816)2400883
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