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04-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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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12日,青岛齐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来城(位于青岛开发区奋进路东侧,前湾港路北侧)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区城建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青岛齐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来城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未来城)位于青岛开发区奋进路东侧,前湾港路北侧,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1943.367平方米。该项目由青岛齐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总投资额为2.7亿元人民币。发生事故的5号楼建筑面积为12297平方米,建筑层数27层,高度86.1米,主体工程已竣工,现正处在装饰装修阶段。整个建设项目共有5家施工单位,其中5号楼由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监理单位是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该工程于2011年11月9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2年7月13日,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未来城5号、6号住宅楼、商业网点的建筑工程,8月份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城建部门办理了安全报监手续,于2012年9月21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建设公司),于1996年6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三社区,注册资本金2012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元敏,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为贰级资质。公司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在工地上成立了由项目经理、 施工员、 安全员等人员组成的项目部,负责该工程的建设施工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因未来城建筑工地赶工期,工地需增加施工人员,华烨建设公司未来城项目经理谢建辉(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建造师资格证)随即联系了临朐县的个体包工头高明亮,让其雇用几名工人到工地安装楼道连廊的采光井防护栏。2014年12月11日,高明亮联系了张忠勤、张中祜和张信军三人,让其到未来城工地安装防护栏(华烨建设公司项目部对高明亮进行了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12日7时许,张忠勤等人携带工具到5号楼26层安装楼道连廊采光井防护栏,到达现场后,三人分头进行工作。张中祜的邻居张中华(以前在其他工地工作,和上述3人均为临朐县上坪村人)知道张中祜在未来城工作的消息后,打电话联系张中祜准备到工地找他们一起干活。在张忠勤等人开始工作不久,张中华也找到了施工现场。到达现场后,张中华就在附近观看张忠勤等人工作(因安装防护栏需要一定的技术含量,其先了解一下情况),在张忠勤等人埋头工作时,张中华不慎从26层待安装防护栏(因安装防护栏,临边防护被移开)的连廊采光井处坠落致2层平台。事故发生后,张忠勤等人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张中华检查后,确认其已不治身亡。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烨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隋政先同志立即赶赴现场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区安全监管局、区城建局及开发区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照程序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并责成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张中华1人死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勘验事故现场、询问有关证人及查阅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作如下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张中华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场所,对周围环境观察不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华烨建设公司作为5号楼总包单位,没有对施工现场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在张中华进入工地时,公司项目部没有对其进行阻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 张中华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观察不周,安全防范意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二)华烨建设公司没有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总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致使施工现场出现了非施工人员随意出入工地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华烨建设公司负责人张元敏,对建筑工地存在外来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隐患排查防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上年度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华烨建设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区城建局要认真分析建筑领域的安全形势,查找本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深入研究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规律,制定科学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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