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点如何把好安全关?

2017-07-0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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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十月至次年清明,是烟花爆竹销售的旺季;特别是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和运输进入最繁忙的时期,也是事故多发、易发期。一些烟花爆竹零售店面未做到专店专柜经营,不少还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有的甚至存在超量存放、私设小仓库、销售违禁烟花产品等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把好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关。

  装卸环节的风险控制

  烟花爆竹具有静电火花危险性、机械作用危险性。烟花爆竹成品及内含的烟火药均为爆炸品,是电的不良导体,在装卸过程中容易产生静电,一旦发生静电发电,达到着火点会燃烧爆炸。烟花爆竹对机械作用比较敏感,在受到撞击、摩擦、震动等机械作用时,会因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因此,烟花爆竹装卸作业属于特种危险作业,工人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才能从事装卸作业。工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

  装卸时,应严格执行轻拿轻放的规定,做到堆码整齐、牢固,防止震动、摩擦、撞击、重压、倒置和倒塌。装卸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严禁超量搬运,拖、拉、甩、碰撞、翻滚等不安全行为。

  装卸、搬运所使用的机动车,应安装防火装置,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夜间装卸时,作业现场应使用安全电压,其开关、电源插座、照明灯具应远离烟花爆竹。严禁在浓雾、霜冻、暴雪、暴雨、狂风等恶劣天气下进行装卸作业。

  存放环节的风险控制

  烟花爆竹具有遇湿易燃危险性、遇热危险性。烟花爆竹成分中的镁铝合金粉、铝银粉等物质遇湿反应剧烈,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和大量的热,如果散热不及时,热能蓄积而导致温度升高,达到药剂自燃点会引起燃烧,甚至发生爆炸。烟花爆竹成品里含有大量的烟火药剂,对热的敏感度非常高,其发火点温度常在250℃以上,在温度50℃以上或接触明火,即可能着火燃烧或爆炸,所以烟花爆竹遇热危险性非常大。

  为此,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的存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规定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kg。零售店应自觉根据实际销售能力进行备货,尽可能减少烟花爆竹的存放数量,降低潜在的危险因素。严禁在存放场所内进行拆箱、钉箱、试放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烟花爆竹须分类、分级存放,禁忌不同危险级别或不同类别的烟花爆竹混存混放。烟花爆竹应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存放的高度、墙距、垛距、主通道等安全间距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并做好通风、防潮、防高温、防盗、防鼠等安全措施。零售店应有专门保管人员,加强对消防器材等设施的维护。

  经营环节的风险控制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性。烟花爆竹成品是由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烟火药剂加工组装而成,在外界热源、撞击摩擦、冲击波、爆轰波、光、电等外界能量的作用下,会变得非常敏感,从而引起燃烧与爆炸。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点的设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管理方面应重点加强的环节

  根据以往事故经验,安全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往往是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这些企业往往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完善,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其销售人员中,有的文化程度低、缺乏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有的还聘用老弱人员,导致零售点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低下,野蛮作业,违章操作,埋下了许多安全隐患。

  因此,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加强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操作。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在店内吸烟、使用明火。定期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安全评价,条件达不到的坚决不予通过,把好经营许可的审查关,督促零售经营者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条件,提高零售经营者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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