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中午饮酒出事故 老板担刑责被判1年

2018-04-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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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来祥砖厂负责人张来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今年7月5日被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来祥砖厂是一家从事水泥砖制作及零售的小厂,只有职工5人。去年6月10日16时许,该砖厂负责人张来祥正在码垛机旁查看机器运转情况。突然,搅拌机方向传来呻吟声。张来祥听到后,立即跑到操作平台停下搅拌机。只见张某甲在搅拌机内,只有一个头露在外面,睁着眼睛,一动不动,也不会说话。张来祥赶紧招呼另外三名工人,将张某甲从搅拌机里拽出来,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大约在17时10分左右,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此次事故的发生与死者张某甲个人原因有关。当天中午,张某甲饮了约5两白酒,下午开工即上岗操作搅拌机。作业过程中,他未停机即违章清理放料,导致自己失控跌入搅拌桶,机械伤害致死。然而,张某甲的个人错误无法减免这家小厂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砖厂负责人张来祥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检查不落实,未提供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明知工人张某甲午间饮酒而继续安排其从事生产作业,致使张某甲在搅拌作业时掉入搅拌机内死亡。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事故,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来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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