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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25 11:04文章来源: 区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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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区域内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涪城区教体局牵头起草了《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按照各级文件规定,我区需按照每生每年850元标准承担补齐公办园学位经费;按每生每年500元向普惠性民办园激励奖补经费。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川委办〔2022〕13号),《绵阳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绵府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通过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拨付资金购买新增学位数和一定的存量学位数加以化解。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财政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地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及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施基金激励奖补。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2012年6月15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2〕84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目前已失效,且再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绵阳市也尚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以上文件明确县级政府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可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我区调研制定《管理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于2022年11月中旬开始,由区教体局从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维度综合论证。结果认为:因用于民办教育资金数量巨大,有必要制定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事项。

根据论证结果,区教体局由成职教与学前教育股牵头起草《管理办法》,形成《管理办法(初稿)》。2022年12月1日,《管理办法(初稿)》分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征求意见建议,再次修订后形成《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12月2日,区教体局党组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12月5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律师事务所审核,获得法律意见书;12月7日,组织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专家论证通过;2022年12月8日-2023年1月7日,通过涪城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反馈时止无意见;12月25日,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形成《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12月28日,比选四川卓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2023年2月1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区委政法委审核2月13日,以区政府办名义征求部门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条,均予以采纳;4月12日,提交七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5日,以政府办名义印发。

三、主要政策措施

《管理办法》共分十一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资金来源。资金主要来源区级财政教育资金;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其他收入。

(二)明确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用于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校举办者。

(三)明确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扶持民办学校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向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拨付激励奖补资金及补齐公办园学位资金;向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拨付购买学位资金;向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校举办者给予奖励资金。

(四)规范补助方式。在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教育质量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扶持民办学校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以及向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拨付激励奖补资金及补齐公办园学位资金以项目补助等方式补助;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拨付购买学位资金以及向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校举办者给予奖励资金,按照《涪城区区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以“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拨付。

(五)明确考核机制。按市本级和区、县(市)分别考核。建立对市管民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和对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经费的核评机制。

(六)明确项目受理。项目每年申报 1 次,当年第四季度由相关单位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料,次年第一季度按实际情况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按程序报批。表彰或奖励资金按程序报批后,按规定发放。

(七)明确绩效评价。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八)明确监督检查。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停拨、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解读机关: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涪城区财政局

人: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总督学  孙波

联系方式:0816-236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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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