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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5 14:51文章来源: 涪城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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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区财政局、 区教体局:

《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4 25



绵阳市涪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合理使用民办教育相关资金,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 据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主要来源:

(一)区级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

(一)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

(二)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校举办者。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鼓励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重点扶持民办学校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二)向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拨付激励奖补资金及补齐公办园学位资金;

(三)向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拨付购买学位资金;

(四)向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校举办者给予奖励资金。

第六条  在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教育质量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以项目补助等方式补助;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按照区委、区政府审定方式拨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定期确定、发布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具体项目。民办学校根据发布的具体项目向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

(二)第五条第三项:

按照《绵阳市民转公学校经费保障及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专项方案》意见执行。购买标准按照区教体局核定的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数,参考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为依据进行综合测算后,形成《涪城区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按《涪城区区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以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拨付资金。

(三)第五条第四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举办者进行奖励。由举办者进行申报并提交资料,经教育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核实相关资料情况,按《涪城区区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以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委、 区政府审定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八条  项目受理:

(一)项目每年申报1次,当年第四季度由相关单位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料,次年第一季度按实际情况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按程序报批。

(二)表彰或奖励资金按程序报批后,按规定发放。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招生计划及学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务管 理混乱的;

(三)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上一年度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 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本办法自 20236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