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2021)
绵阳市涪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 | |||||
更新日期:2021年4月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一 | 公安 | ||||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①户口簿工本费 | 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6)132号 | |||
②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证4元(包括发证中有关的表格、材料等费用)。 |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4)230号 | |||
2、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川发改价格[2018]226号,川价发[2005]2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3、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 | 1.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川发改价格[2018]226号,川价发[2005]2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二 | 法院 | ||||
4、诉讼费 |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川价发[2007]23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三 | 人社 | ||||
5、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考试及面试费★ | 笔试每人每科50元,面试每人每科80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试科目收费每人次80元 | 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 高级职务每人次320元(其中含答辩费80元);中级职务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务每人次100元 | 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四 | 卫健 | ||||
7、社会抚养费 |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 缴入地方国库 | ||
8、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 | 20元/剂次 | 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 9.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72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川财规〔2020〕12号,川发改价格〔2021〕47号 | ||
五 | 农业农村 | ||||
10、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平方米。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11、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 详见文件 |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六 | 教体 | ||||
12、公办初中住宿费 | 住宿费600元/生·期以内 | 《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川财综(2014)2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绵涪发改(2013)6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13、公办幼儿保教费、住宿费 | 保教费:2600元/生·期以内 |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预[2010]88号,财预便[2010]129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川财预[2015]106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绵市发改收费[2016]595号,绵市发改[2018]473号,绵市发改[2018]475号,绵市发改[2018]566号,绵市发改[2018]567号,绵市发改[2019]471号,绵涪发改价格(2018)6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14、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学费:14000元/生·学年以内;住宿费:1700元/生·学年以内 | 《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川财综[2014]2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绵市发改收费〔2013〕843号,绵市发改收费〔2013〕844号,绵市发改收费〔2013〕845号,绵市发改收费[2017]560号,绵市发改收费[2017]562号,绵市发改[2018]568号,绵市发改[2019]459号,绵市发改[2019]467号,绵涪发改(2013)10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15、普通高中学费及住校费 | 省级示范高中学费:46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学费:340元/生·期;一般高中280元/生·期;住宿费600元/生·期以内;其他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川财综[2014]2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绵市发改收费〔2013〕51号,绵市发改收费〔2013〕416号,绵市发改收费[2014]164号,绵市发改收费[2017]79号,绵市发改[2018]471号,绵市发改[2018]472号,绵涪发改[2013]6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16、高中学业水平(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 | 详见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17、普通高考外语口试费 | 详见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1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 | 详见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1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定费 | 详见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移考籍审定费 | 详见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
七 | 自然资源 | ||||
▲ | 21、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八 | 交通 | ||||
22、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 | 具体执行标准见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文件 | 《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62号令),《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川发改价格函[2017]106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九 | 市政维护 | ||||
23、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 | 详见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绵市发改〔2018〕490号,绵市发改函[2020]325号,绵市发改函[2020]326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十 | 环卫和绿化中心 | ||||
24.城镇垃圾处理费 | 6元。详见文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绵府函[1997]6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注 1.标注“★”号的为省级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其余收费项目均为国家批准设立。 | |||||
2、标注“▲”号的收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川财综〔2015〕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免收。 | |||||
3. 如对我区单位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疑问或发现乱收费等情况,请联系区财政局预算股,电话:2265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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