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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22 14:59文章来源: 区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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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21〕7号)的相关规定,涪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创业大道南延线工程项目位于剑门路西段16号绵山小筑小区、剑门路西段14号凯厦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已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创业大道南延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涪城区剑门路西段16号绵山小筑小区、剑门路西段14号凯厦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
    绵阳市涪城区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时间为准。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涪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涪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0816—2320536。

    附件:《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大道南延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绵涪府办发〔2022〕49号)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关于印发《创业大道南延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