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1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评估范围
涪城区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
二、准入评估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如执业许可证等),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评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4.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
6.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7.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8.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
1.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对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1至1-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4日(不含周末)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
(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见附件3-1-5);
(5)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表(见附件3-1-7),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见附件3-1-1、3-1-2、3-1-3、3-1-4、3-1-6、3-1-8、3-1-9、3-1-10);
(6)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7)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承诺书;
(10)对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打分表及佐证材料(按照自评打分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注:第(2)(3)(6)(8)项材料中的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需全部加盖公章;第(5)项材料中的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表据实填写(上年度未开展业务或无完整年度业务数据的,据实填写近一年业务开展情况);第(9)项材料需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第(10)项材料需扫描成电子档,自评佐证材料按综合评估自评表中的“序号+评估细项”命名,如“1-开业时间”,然后将所有的佐证材料放入“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最后将综合评估自评打分表和“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的电子版一并放入“□□(单位)自评打分及佐证材料”文件夹;单位申报时需将(1)至(10)项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原件除外),并将“□□(单位)自评打分及佐证材料”文件夹电子版一并上报。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对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自评表》(见附件6)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4日(不含周末)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3-2);
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支情况(见附件3-2-1、3-2-2、3-2-3、3-2-4、3-2-5、3-2-6);
5.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6.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承诺书;
9.对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的自评打分表及佐证材料(按照自评打分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注:第(2)(3)(7)项材料中的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需全部加盖公章;第(4)项材料中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支情况表据实填写(上年度未开展业务或无完整年度业务数据的,据实填写近一年业务收支情况);第(8)项材料需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第(9)项材料需扫描成电子档,自评佐证材料按综合评估自评表中的“序号+评估细项”命名,如“1-开业时间”,然后将所有的佐证材料放入“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最后将综合评估自评打分表和“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的电子版一并放入“□□(单位)自评打分及佐证材料”文件夹;单位申报时需将(1)至(9)项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原件除外),并将“□□(单位)自评打分及佐证材料”文件夹电子版一并上报。
(二)集中开展评估
涪城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绵医保发〔2019〕12号印发)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计算分值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过计算平均分的形式得出各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得分。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将通过绵阳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公示综合评分在达标线以上的医药机构名单。
(三)签订服务协议
按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经公示无异议后,涪城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将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通过绵阳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受理地点:涪城区医疗保障局(泗水巷48号407办公室)受理人:何瑛、宋晓帆;联系电话:0816—2561757
五、相关文件资料下载查询网址
(一)《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12号)下载查询网址:
http://ylbzj.my.gov.cn/zcwj/20091881.html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下载查询网址:
http://www.nhsa.gov.cn/art/2019/8/20/art_37_1666.html
附件:1.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2.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3.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4.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5.承诺书
绵阳市涪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