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野外用火! 拘留7日
山火猛于虎
01
2月17日,黑水县芦花镇人民政府在芦花镇四美村发现烟点,赓即开展调查。经查,系四美村村民达某某(男)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擅自野外用火,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芦花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达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2
2月13日,古蔺县观文镇永安村发生一起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的火情。观文镇派出所迅速处置,及时对当事人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杨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03
2月12日下午3点左右,汉源县九襄镇堰沟村11组的曹某某,在自家小地名“大地头”的地里修剪果树,看到地边上有些树枝影响到自己出行,曹某某就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这些树枝点燃焚烧,点燃后因起风造成火势失控,引燃了地边上方的植被,火势快速蔓延。接到报警后,县应急、林业、九襄镇等单位快速到达现场将火势扑灭。
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汉源县森林防火命令》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按照相关规定,县林业局对曹某某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同时,曹某某赔偿九襄镇堰沟村误工等损失30684元,负责对烧毁植被进行造林恢复。
04
1月26日上午8:20左右,租住在汉源县富林镇青富村4组的郭某来到自家承包的耕地内,用打火机点燃了地里的杂草和玉米杆焚烧。因地中杂草遍地,风大及未做好防火措施,郭某未能控制住火势,青富村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立即将其扑灭。
事发地在林区外100米范围内,当事人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防火令等管理办法,富林镇依法给与果某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知识
《森林防火条例》有关野外用火的规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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