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3977/202306-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工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3-06-02
文号: 绵涪工街办〔2023〕48号 关键词: 工贸行业领域 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工区街道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2023-06-02 11:35文章来源: 工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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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工区街道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绵阳市涪城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绵涪安委办〔2023〕20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在辖区开展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系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努力实现2023年底前工贸八大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对象

对辖区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生产性企业以及工贸仓储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整治内容

(一)重大隐患类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附件1)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附件2)所列重大隐患。

(二)重点领域类

1.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场所是否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巡查检查,落实闭环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是否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是否违规用火、吸烟;电动车辆是否违规停放充电;是否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疏散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或避灾路线)等。

2.外包外租管理。重点检查外包外租方(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是否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是否与外包外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是否对外包外租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和现场安全交底;是否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等。

3.动火作业(含电气焊、切割、磨削等)。重点检查是否制订并严格落实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先审批后作业;作业前是否对除尘器或管道内粉尘或易燃易爆介质清扫置换干净,是否对作业场所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有效隔离,是否清除周围可燃易燃物;高处或多层动火是否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电气焊设备是否带病作业;是否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管理;作业后是否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安全等。

4.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检查是否按行业落实专人负责有限空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是否全面准确辨识有限空间、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前是否对作业环境进行危险辨识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是否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是否按规定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配齐相应监测、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监护人员是否全程监护;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等。

5.临时用电作业。重点检查用电线路是否老化;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线路;线路架空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机械设备外壳是否可靠接地;在易燃易爆气体和涉爆粉尘的场所,是否按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高、低压或防爆电工是否持证上岗等。

6.吊装作业。重点检查吊装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态是否满足要求;作业现场光线、视线是否有限;是否存在超能力吊运行为;是否预先划定吊运禁界区域;是否在不满足吊运天气情况下,违章进行吊运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7.其他重点领域。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责任是否严格落实;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是否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内部管理考核、奖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相关制度机制。

四、实施步骤及任务

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各社区、机关各部门和企业要按各阶段工作任务有序高质量推进。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上旬前)

1.属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员、整治任务、整治方式和时间节点等,不能“上下一般粗”。迅速将实施方案下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性工贸企业,将治理内容和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班组、每一名员工,并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谋划好各项重点工作、实施好全员专题教育培训。集中组织学习省内外动火、有限空间等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督促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好全员警示教育。

2.企业工作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专项整治负总责,要亲自研究组织部署,制定好工作清单,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时间节点等。聚焦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和重点整治内容,亲自组织全体员工开展1次专题教育培训。深刻汲取省内外动火、有限空间等违规作业引发的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制作张贴宣传标识标语、印发资料等,营造浓厚氛围。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改和属地帮扶(6月底前)

1.属地工作任务。机关相关部门、各社区对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理论测试,任务量大的可分批次进行,确保上述重点人员全覆盖。

2.企业工作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全体员工,全面排查辨识本企业安全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逐项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要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和重点整治内容,亲自带队开展1次逐车间、逐设备、逐岗位的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确保整改期间不出问题。要组织健全完善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重点岗位安全流程卡和应急处置卡,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员工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要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各分管负责人安全岗位责任以及危险作业人员和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责任。排查整治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安全专家强化技术支撑指导。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各企业要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通过短信、广告宣传牌、LED 屏幕、主流媒体等广泛宣传解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整治重点,进一步掀起专项行动高潮。

(三)第三阶段:属地督导检查(7月至 11月)

1.工作任务。明确检查计划、检查负责人,确保专项行动整治企业全覆盖,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和重点整治内容,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模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自查自改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重点岗位员工对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常识不清楚的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

2.企业工作任务。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自查自改〔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涉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企业每月至少1次〕。及时深刻汲取省内外发生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带队对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开展排查整治。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高(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深入分析问题隐患原因,深层次查找问题症结所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机关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抓好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醒认清专项行动的紧迫性,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强化宣传震慑。各社区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在专项行动期间开展宣传活动,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强大声势。通过专题活动,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曝光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严肃考核问责。街道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底考核,请各社区于2023年8月25日前、2023年12月20 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附件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10号)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 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 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 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3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人员密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6重要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4 判定原则和程序

4.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4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判定方法

5.1一般要求

5.1.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2直接判定

5.2.1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5.2.2 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2.3 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5.3 综合判定

5.3.1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5.3.2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d)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  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 发现存在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6 直接判定要素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7 综合判定要素

7.1 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 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6 消防供电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 GB25506 的规定持证上岗。

7.9 其他

7.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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