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82269660/202306-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3-03
文号: 绵涪委办〔2023〕21号 关键词: 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激励措施

关于印发《涪城区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3-03 11:15文章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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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涪城区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激励措施(试行)》解读

为着力培育壮大涪城区市场主体,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推动2023年涪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 新增市场主体支持政策
第一条 对“个转企”财务费用的扶持。对2023年5月30日前“个转企”,且至2023年12月31日前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税款(实现经营性税收)的企业,给予每户15000元一次性扶持。企业聘请第三方财务公司或增加财务岗位,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规范建账并依法报税、纳税的,再给予每户每月500元扶持。(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对“个转企”吸纳就业社保的扶持。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按规定向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返还。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个转企”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升规入统”支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升规”。在库存续时间超过1年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对规上工业企业的扶持。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对新建月度入库的,再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区工信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对首次达标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单位)给予6万元一次性扶持,其中,对新注册月度入库的再额外给予4万元一次性扶持。对2023年首次升规入统的限上商贸个体工商户给予1万元每户扶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对“分转子”“主辅分离”“个转企”的扶持。鼓励“分转子”“主辅分离”“个转企(仅限已在库单位)”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升规入统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营业收入5亿以上的“分转子”“主辅分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升规入统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商定扶持资12`金。(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对专业运营管理单位的扶持。鼓励城市综合体、专业楼宇、专业市场运营管理方引导入驻企业升规入统,年度内入驻企业(含个体)升规入统总数1-4个的,按照每户5000元扶持管理运营单位;年度内入驻企业(含个体)升规入统总数5个及以上的,从第5个起,按照每户10000元扶持管理运营单位。(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建筑业企业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市外引入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对绵阳市外引入注册到涪城区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企业,分别给予每户15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再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对外地建筑企业的扶持。鼓励在涪城区承接项目的外地建筑企业,将建筑业产值体现在涪城区,每新增2000万元产值,给予1万元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受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登记注册、统计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在涪城区并依法经营的企业(单位)、管理团队或个人。享受本措施激励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将工商、统计、税务关系迁出我区,若迁出,企业已享受的激励须全额退还。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符合绵阳市或涪城区同一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扶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政策兑现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本措施由区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负责受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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