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874719/202012-00001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文机构: 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3-10-16
文号: 关键词: 主体责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的主体责任表

2023-10-16 09:33文章来源: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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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的主体责任表

主体责任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全区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性文件,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通信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强区战略。

(三)统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

(四)负责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承办工业信息化系统科技城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五)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建立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等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六)负责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七)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组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研制,组织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组织申报重大技术装备新研制项目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多渠道融资,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全区工业信息化领域人才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作,负责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区工业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相关政策性措施。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标准化管理、市场开拓和产品促销工作。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发展工作,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工业、通信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三)协调推进全区公用通信网、互联网的建设,负责全区电信基础设施协调工作,承担全区软件及服务业发展工作,协调通信与信息服务市场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全区工业企业和信息化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十六)负责实施全区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承担经区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1.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1)区工信局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2)区工信局负责全区医药行业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2.与区发展改革局的职责分工。煤炭、电力管理职责。区发展改革局承担全区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区工信局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1)区工信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2)区工信局负责农业装备制造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绵阳市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绵阳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安全盐政股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4720

 

 

 

 

 

 

 

 

 

 

 

 

 

 

 

 

绵阳市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绵阳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 电力安全盐政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处罚条款:第68、71、72、76、77、78、82、83、84、85、86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1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处罚条款:第4143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1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教育、财政、统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节能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4720

绵阳市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责任主体

绵阳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安全盐政股

实施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奖励方案。

2)审核公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申请组织、个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并进审核、公示。

3)实施奖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按程序报批决定的奖励,并及时发放到位。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申请组织或个人未达到奖励条件的,经查实后撤销奖励;对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4720

 

 

绵阳市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责任主体

绵阳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项目股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四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规定,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补正的,撤销该项目的项目代码;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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