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涪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4月14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从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出来的,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职工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本人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职工本人因无房而租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30%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本人及其配偶上年末帐户余额。

        第七条 商业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上年末帐户内余额归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八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帐户余额,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使用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房屋产权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所发生的明细费用支出及发票。

(二)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当前贷款余额证明书,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协议;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提前还贷(已还)结算凭证或当前贷款余额,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取

  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每年可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月。如果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当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审批表)或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3、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

  4、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建制证明,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证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薄)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三、其它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以下条件的。凭解除劳动合同书,可申请提取本人帐户余额。

  1、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疾病住院,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与患者的身份证明;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

  4、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5、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当前的完税发票;

  6、非本市辖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提供非本市辖区城镇户口证明;

  7、在本市辖区外的单位工作,对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8、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供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一般由本人办理;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时,应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加盖上本人手印)。

    第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依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予与以核准并开具支票予以提取。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申请书》以及职工本人或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帐户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十五条 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 住房公积金   管理制度   提取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市中心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调研员,存档。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8228日印

附件: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