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回复

2019-08-08 16:3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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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泉、郭春梅、朱丽萍委员:

你们在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药品零加成后补偿政策使之与市上保持一致的建议的提案》(第4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现行执行的相关政策

目前,基本医保按照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取消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绵市发改〔2016〕527号)文件规定,市直属公立医院及全资投入举办的分院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54号)调整收费标准执行;涪城区、游仙区管理范围内的公立医院(含企事业单位举办)、市直属医院非全资举办的分院按照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调整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3〕937 号文件规定县级公立医院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6元,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9元,Ⅰ、Ⅱ、III级护理费上调9元。专家门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等项目也作相应调整。门(急)诊、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护理费上调部分,各地要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门(急)诊诊查费调增6元全额报销。

从2016年10月1日起,区医保局严格全面落实绵阳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保补助政策,医保报销均通过医保系统在医疗机构一站式完成。

二、结合实际,积极向上反馈情况

加强政策落实,对有关医保政策的正确解读,是每位医保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才能进一步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服务。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7〕15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3号)文件精神,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各区县应严格执行。

我局将按照上级有关医保政策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实际,在执行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将积极反馈上级部门。为此,涪城区作为和绵阳市城区范围内市区一体的地域特殊性,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呼吁,将调整药品零加成后补偿政策与市上保持一致。以便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使公立医院回归到公益性质、医生回归到看病的角色、药品回归到治病的功能。

感谢你们对涪城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绵阳市涪城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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