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310065178 | 收信人: | 张虚怀 |
写信人: | 网友 | 写信时间: | 2023-10-06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0000000 | |
邮箱: | 性别: | 男 | |
信件来源: | 市长信箱 | ||
信件主题: | 关于独生子女证的问题 | ||
信件类别: | 咨询 | ||
信件内容: | 请问一下,现在是否还能办独生子女证呢,且假如办了独生子女证,对我父亲,和我,有什么具体的优惠政策呢?谢谢您解答我的疑问。 | ||
其它附件: | 无 | ||
状态: | 已完结 | ||
回复情况 | |||
处理人: | 区长_张虚怀 | 处理时间: | 2023-10-08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信任。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现在能否办理独生子女证 现在不能新办独生子女证。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且办证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凭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材料或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证明材料,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二、关于独生子女有哪些政策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第六次修正)第三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 1、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文件,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申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2、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根据您所述,您和您的父亲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若您和您的父母符合上述条件,请向你们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报。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请与涪城区卫生健康局(联系人:袁天府,联系电话:0816-2691252)联系。 涪城区卫健局 2023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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