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区三十周年”档案资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等有关规定,为集中展示涪城区“建区三十周年”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展现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涪城人民取得的显著成效,更好地抢救、保护散存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面向全社会征集涪城区自1992年以来散存于民间或其他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段
1992年10月至今。
二、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三、征集内容
(一)涪城建区以来历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参会证、采访证、参会照(含合影照、会议照、接受采访照、参观照)、
文件袋、笔记本、宣传画册、纪念物品(如水杯、徽章、钢笔)等。
(二)涪城建区以来城区、乡镇(含村)道路交通、建筑、民生设施、绿化、风土人情等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影像资料(提供时间、地点)、图册、文学文化作品等。
(三)涪城建区以来国家、省、市、区各级领导深入田间地头、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线、群众家中开展工作的照片、影像资料(提供时间、地点)等。
(四)涪城建区以来重大事件、活动(如抗震救灾、抗洪抢险、文明卫生城市创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等)的照片、图册、影像资料(提供时间、地点)、实物等。
(五)涪城建区以来单位、个人获得国家(含国际)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牌、奖杯、证书等。
(六)其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征集方法
(一)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档案资料,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其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区档案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捐赠者颁发证书。
(二)有偿征集。对属于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有意出售的,区档案馆组织专家进行价值鉴定,其价格由区档案馆与持有者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有偿征集协议。有偿征集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复制、暂借。个人所有但又不愿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拍照或暂时借用,并由区档案馆出具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所有人与区档案馆协商可给予一定费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 虹,0816-2680961,18780500083,A246室
余龙海,0816-2689801,18990137127,A224室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A区(绵阳市涪城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