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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鼓励软件企业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 软件产业园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28 15: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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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软件产业发展,促进软件企业和人才在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集聚,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和“招商引智”工作要求,结合涪城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条涪城区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整合各级同类资金,通过项目补助、人才激励、产品支持等方式,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扶持领域包括外包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数字软件、电子商务、信息安全、集成电路和动漫设计以及涪城区软件产业重点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扶持对象:1、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在涪城区的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和各类成熟软件企业;2、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的创新创业个人;3、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个人和企业除外。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类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现行优惠政策。

  第二章 初创阶段软件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办法

  第六条对初创阶段软件创新创业团队的扶持条件为:

  1、初创阶段软件创新创业团队必须是在涪城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自注册成立到参与申报确认的时间不超过36个月,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

  2、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应熟悉软件行业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市场发展动态,团队所研发的软件产品技术在该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3、团队核心成员属于外聘的,必须保证每年在软件产业园工作4个月以上。

  4、具备承担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包括:满足项目研究开发或生产必需的试验(检测)条件及生产场地;具有保证项目实施的资金筹措能力。

  5、对初创阶段软件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参照《绵阳市扶持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试行)》,由区工信局牵头实施。

  第七条对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每个给予50—200万元资助。其中,对创新团队的资助一次性拨付,对创业团队的资助实行分期拨付,首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60%。

  第八条对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并正常经营的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进行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前两年全额补贴,第3年到第5年根据经营销售收入情况按实际房租总额的20%-50%补贴,当年度兑现上年度补贴。

  第九条鼓励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双软认证。对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一件给予2000元补贴。

  第十条在入园的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中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发挥风险投资机构在软件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为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融资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积极为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的初创阶段软件创新创业团队,申报绵阳市关于支持初创阶段创新创业团队50—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三章 软件创新创业个人扶持办法

  第十二条对软件创新创业个人的扶持条件为:

  1、高校毕业后五年内,具有两年以上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入驻软件产业园带有自主软件开发项目的,并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

  3、必须在软件产业园集中办公区内从事与软件开发相关的工作,并接受软件产业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三条整合省、市、区支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对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集中办公区的创新创业个人,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对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集中办公区的创新创业个人,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自入驻园区之日起,两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和住宿场地。

  第四章 成熟软件企业扶持办法

  第十五条对成熟软件企业扶持的条件为:

  1、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第十六条对入驻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并正常经营1个月以上的软件企业进行房租补贴。前两年全额补贴,第3年到第5年根据经营销售收入情况按实际房租总额的50%补贴,当年度兑现上年度补贴。

  第十七条对入园软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并正常经营的,按贷款额度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入园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或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对申报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成功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申报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成功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百强信息软件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百强信息软件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软件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园区,对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企业员工达10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2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2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通过发债、上市、股权转让等形式实现直接融资。具体奖补办法按照涪城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专项支持政策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扶持办法

  第二十三条经软件产业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单位,分别按照 2000 元/件、1000 元/件、500 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单位按照 3000 元/件、2000 元/件、1000 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经软件产业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个人,分别按照 1000 元/件、500 元/件、300 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个人按照2000 元/件、1000 元/件、500 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500 元/件给予奖励;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2000 元/件给予奖励。

  第六章 软件人才激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鼓励大学、职业教育机构培养企业所需要的软件人才,鼓励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教育机构,在场地方面提供便利;对为涪城区软件产业培养和引进软件人才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育机构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由涪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创办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其创办的企业创业补助20万元,一次性给予个人安家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九条积极为入园国内外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申报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计划,享受包括市级财政资助、安家补助、岗位津贴等在内的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各项激励政策。

  第三十条在入园软件企业任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并在办理就医、就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同城待遇。

  第七章 软件企业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引入上市软件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涪城区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8000-15000元/户的奖励;引入双软认证的软件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涪城区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5000-10000元/户的奖励;引入初创阶段软件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涪城区的,视企业规模的大小,一次性给予引荐人3000-8000元/户的奖励;对引荐注册软件企业数达5户以上的工商中介、行业团队,一次性给予其 1000元/户的奖励。

  第八章 受理与申报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申报制,分年度申报、审核,由涪城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十三条按涪城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年12月1日前,由软件产业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需提交资料内容,组织软件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和企业提交统一的申请表格。

  第三十四条按涪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由软件产业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申报初审工作后,报涪城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经过核实评审和绩效考评程序后提出建议意见,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入园软件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和企业未达到5年以上存续期限的,一经核实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骗取资金的,一经核实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对国、省、市、区各类扶持、补助、奖励的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涪城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