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

2018-06-26 09:4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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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高新区代办点: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的规定,并要求于2018年6月20日上报落实情况。因此,请各缴存单位积极配合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遵照执行,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现缴存基数超过2018年缴存基数上限(17406元)的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2018年6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超过2018年缴存基数上限的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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