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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4 10: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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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工作。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贷款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调离本市行政区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五条 未发生购房行为而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更换、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继承或赠予房产而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分割房产份额或夫妻离婚而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租房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上。

  缴存人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或支付月供。

  缴存人有多个账户的,需先办理转移合并后再办理提取。

  缴存人账户封存以后,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只能办理销户提取,继续缴存时,应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地址应当在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或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在住建部门备案生效之日起3年内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购房合同3年或房屋所有权证2年的,可一次性提取至规定年限;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具备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3年以内)和《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偿还住房贷款

  (一)缴存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正常还款,无逾期还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月供;本地购房偿还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满6个月以后,无逾期还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金,直系亲属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金;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还款,出具银行同意提前还贷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二)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时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偿还商业贷款;

  (三)缴存人自住住房贷款结清后,在结清之日起一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超过一年的,可一次性提取至规定年限;

  (四)封存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若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缴存人不能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待贷款结清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

  第十条 租赁自住住房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产权住房,租赁的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的,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出国(境)定居;

  (三)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

  (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五)本人自谋职业;

  (六)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单位工作,新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

  第十三条 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所在地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的,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

  (二)交纳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三)家庭生活困难。

  第十四条 调离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章 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注销个人账户,均可提取到当前账户余额,保留到百元位。

  第十六条 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的直系亲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未申请自住住房贷款的,在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内,夫妻双方每一个年度可以办理一次提取;全款购房的此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商业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年限,且从未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至规定年限对应月份的账户余额。

  申请自住住房贷款的,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房屋的总价。

  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十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

  偿还贷款本金的提取额度不能大于贷款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月供,首次提取时,可提取从首次还贷到提取时所支付的还款本息;再次提取时,提取从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到此次提取时支付的还款本息,缴存人与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同一套住房月供的,提取的额度合计不能超过已还款本息。

  第十八 贷款结清后提取

  缴存人贷款期间未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

  缴存人贷款期间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到结清时支付的还款本息。

  超过规定年限,且从未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至规定年限对应月份的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 租赁自住住房

  在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江油市、安州区租住商品房的,其年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在三台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租住商品房的,其年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管理中心根据本地租住商品房的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缴存人租住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的租金,廉租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

  扣除保险等相关赔偿费用后,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或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所在地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的:

  (一)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从本人或配偶上年度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超过交纳的学费;

  (二)交纳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超过其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到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依据缴存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办理提取。

  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外购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管理中心核准其购房信息后予以受理。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需提供的各类提取证明材料由管理中心具体确定。

  第六章 转移业务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内转移的,由缴存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到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移。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并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贷款结清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伪证骗取、证明材料不实和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依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市行政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执行。

  送:四川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