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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6 17: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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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民政局

  关于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园区)住建、财政、民政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绵阳城区实际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市住建局是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补贴政策制定、监督落实、任务下达等工作;区(园区)住建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对象个人信息复核、租赁补贴资格认定、租赁补贴额度审核、租赁补贴发放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补贴申请的受理、录入、审核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筹措和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低保、单身人员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实。

  市国土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等信息进行核实。

  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等信息进行核实。

  市税务(国税、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纳税等信息进行核实。

  市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和领取等信息进行核实。

  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等信息进行核实。

  各级租赁补贴审核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资料、发放资料、支取资料等的管理,确保其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地归集、保管和利用。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1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

  2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

  3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6万元以下(含6万元);

  4人以上(含4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7.2万元以下(含7.2万元);

  上述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内(不含18平方米),通过市场租赁房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绵阳城区中心区域城镇户籍2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绵阳城区其他乡镇城镇户籍2年以上,且享受绵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申请人为在绵阳城区中心区域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4. 申请人为在绵阳城区中心区域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二)相关要求

  1.家庭保障人数

  家庭保障人数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予以认定,认定的家庭保障人员应为申请人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①夫妻;②夫妻与未婚子女;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⑤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2.收入认定

  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一年间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保障范围

  绵阳城区是指: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和仙海区。

  绵阳城区中心区域是指:涪城区的城厢街道、城北街道、工区街道、朝阳街道、南山街道、金家林街道、石塘街道、城郊街道、新皂镇、青义镇、丰谷镇、龙门镇,游仙区的涪江街道、富乐街道、经济试验区、游仙街道、小枧沟镇、石马镇,高新区的普明街道、永兴镇、磨家镇,经开区的城南街道、塘汛镇、松垭镇,科创园区的创业园街道,仙海区的沉抗镇。

  绵阳城区其他乡镇是指:绵阳城区范围内中心区域以外的乡镇。

  (三)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租赁补贴

  1.拥有机动车的(残疾人专用车、购置价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普通摩托车除外)。

  2.有工商登记,且注册资金累计超过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

  3.拥有累计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存款、借出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等资产的(申请人对上述资产申报真实性负责)。

  4.在保障范围内有宅基地的(包括享受过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宅基地安置)。

  5.有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房屋的。

  6.截至申请之日,转让房产不满3年的。

  7.享受过包括但不仅限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福利分房等优惠购房政策的。

  8.通过比对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核实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1.保障人员中有享受绵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为人均12元/平方米·月;

  2.其他保障家庭为人均10元/平方米·月。

  (三)月补贴金额=(18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数

  四、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申请

  绵阳城区户籍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来务工申请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据实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填报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见附件3),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见附件4);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5);享受绵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须提供低保证明原件。

  5.稳定就业证明:普通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提供毕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原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至申请之日已在绵阳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原件。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

  7.租房情况资料:与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合同内容需明确住房具体地址、房屋幢号、房号等),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自有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车辆证明: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名下无车辆登记证明原件。

  (二)审核及发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其人口、租房、就业和家庭收入等情况,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负责,审核通过后将资料报送区(园区)住建局。区(园区)住建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在城区的房产、车辆、纳税、社保、工商、公积金、婚姻登记等信息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区(园区)住建局进行公示,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网、社区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园区)住建局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见附件6),资格有效期1年(有效期从获得保障资格次月算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区(园区)住建局出具的《资格认定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与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签订《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下称《协议》),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保障资格有效期限,并于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订协议信息上报区(园区)住建局,再由区(园区)住建局汇总报市住建局备案。租赁补贴从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计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获得保障资格并租房居住的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五、保障资格转换、标准调整及年度申报

  (一)保障资格转换

  租赁补贴不能和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直管公房、解困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福利分房等。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解决轮候期间住房困难。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腾退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方可按要求申请租赁补贴。

  (二)保障标准调整

  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所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调整审核表》(见附件7)和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园区)住建局负责对该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审核,重新确定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并报市住建局备案。若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主动申报变化情况,涉及多领租赁补贴的家庭取消租赁补贴资格,退还多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因情况变化符合增加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新标准在提交申请后的次月开始计算。

  (三)年度申报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在租赁补贴资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须填写《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见附件8),向所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及租房等情况,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收入证明(见附件4),无工作单位的提供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5),享受绵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若未按时填写《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年审表》的家庭,停发租赁补贴。

  六、其他事项

  各区(园区)住建局须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原《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二〇〇九年绵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绵房管发[2009]48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各县市、安州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和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