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原则 (一)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 (二)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自求平衡; (四)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 (五)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方便参合群众; (六)科学简化流程,规范运行,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涪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不含现役军人)和失地农民、村改居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均可在所在乡镇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享受合作医疗的权利和履行合作医疗的义务。 (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1.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2.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 3.获得方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4.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5.对合作医疗管理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6.有合作医疗管理的知情权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权。 (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2.服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区新农合服务中心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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