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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0 09: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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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参保单位、社区:

 

为进一步搞好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工作,防止申报、治疗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医疗资源真正得到合理运用。根据绵府函[2009]206号及绵劳社险[2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我市开展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就加强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应提供的资料:

 

(一)病史资料

 

一年及一年以上诊治的检查单、化验单、门诊病历、出院证等病史资料。

 

(二)门诊病情诊断书

 

1、驻绵阳本地的参保职工,凭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三医院、四零四医院、市人民医院五家定点医院指定医疗专家会同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长两人以上认定后出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书。

 

2、退休后常驻外地的参保职工,凭县(市)二甲以上医院2名医疗专家出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书。

 

二、申报、审批时间

 

1、每年8—9月为申报时间,审批时间为10月。

 

2、各参保单位、社区按要求每年及时收集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社保中心审批、认定。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认定

 

市社保中心聘请相关方面的医疗专家根据参保患者提供的资料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并签定是否符合慢性病标准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不符合标准的告之单位、社区或本人。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后的有效时限

 

甲亢、结核病的有效时限为二年。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不含各类慢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红斑狼疮的有效时限为五年。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博器术后的认定结论长期有效。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的拨付

 

(一)被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从认定当年起享受相关待遇,全年由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00.00元,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记入申报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各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等门诊费用仍按现行住院政策报销,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三)公务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补助政策不变,仍按以前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之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9月底前必须按上述要求重新申报,经认定后方能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七、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的病情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凡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两年内不受理个人申报,已批准的,取消其资格,已享受待遇的,将依法追回。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 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