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2017-04-11 09:5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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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014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就医包括以下情形:

  (一)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

  (二)因工长期驻外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或因条件限制需要转至市外住院治疗的;

  (四)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市外发生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

  第三条异地就医按在市外就医分为以下三种情形:长期住外、短期在外和市外转诊转院。长期住外是指在市外居住、工作6个月以上;短期在外是指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市外暂住6个月以内;市外转诊转院是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条件限制转至市外住院治疗。

  第四条异地就医实行申报备案制,未按规定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长期住外人员市外就医可自愿选择一至三家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就医地公布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长期住外人员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长期住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动性强的大、中型企业可整体申报长期住外就医,持下列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一)《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

  (二)《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名册》;

  (三)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长期住外人员返回本市长期工作或居住的,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撤销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

  第九条长期住外人员异地就医登记生效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当日,结束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撤销当日。

  第十条长期住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申报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居住地和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满一年后变更居住地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重新申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长期住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绵阳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后,不受上款限制,可变更居住地和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住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原则上需满一年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长期住外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备案后,因病在居住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别医院执行。在非居住地选定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因突发疾病在非住居地选定医疗机构抢救,应自入院起3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长期住外人员患病,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选定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经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到非居住地选定医疗机构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长期住外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短期在外人员在市外患急症住院,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或委托他人,持《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短期异地就医备案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经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因条件限制不能在市内住院,可转往省内其他三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和科主任会诊后,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在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未按规定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

  第十六条市外转诊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须转院治疗的,经首次治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可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首次治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的,可转往同级医疗机构)。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短期在外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符合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执行。

  第十八条异地就医人员在已开展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即时结算和划卡结算。

  第十九条异地就医人员在未开展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或死亡之日起3个月以内,持下列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五)财政或税务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报销联);

  (六)外伤患者出具单位、公安机关或所在居委会盖章的受伤经过证明;

  (七)个体参保人员生育出具准生证和出生证明;

  (八)《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现金垫支报销申报表》;

  (九)受托人办理的出具委托证明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时,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发现疑问时,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长期住外)申请表》

  2.《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名册》

  3.《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撤销登记备案(长

  期住外)申请表》

  4.《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短期异地就医备案

  表》

  5.《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申报审批

  表》

  6.《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现金垫支报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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