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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变更为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29 17: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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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就表明退役士兵本人选择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即选择了自主就业。回到地方后就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地方经济补助。由于部分城镇士兵是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符合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地方政府为让部分选择安置方式有误的退役士兵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重新选择,允许城镇退役士兵在退还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后,再按以前的安置政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

  (二)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必须是2011年以前入伍的,按照以前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置的退役人员,即城镇退役士兵和三级以上士官。

  (三)建议要求变更安置方式的退役士兵和部队沟通联系,办理退还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手续,并将证明材料交接收地安置部门,待政府安置部门审批后方可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