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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办理程序告知

发布日期:2017-09-29 15: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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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欠费状态及未在企业经营地所属社区进行就业登记的一律不予审核待遇

  1、原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原件、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告知后领取统一的《失业人员证明》,单位填写盖章后转交失业人员,并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的权利。

  2.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生效后60日内带上①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企业经营地所在的社区办理)、②户口本及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面)、③身份证及复印件(新证复印正反两面)、④一寸或两寸免冠照片2张、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⑥单位开据的《失业人员证明》原件、⑦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提出申请。联系电话:2300511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1、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企业破产、企业开除、合同期满、企业除名、解除劳动合同);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