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09-29 15:4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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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3.2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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