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城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0 15:45文章来源: 区民政局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涪城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 7 日

涪城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绵府发〔2015〕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使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时间、对象和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凡具有我区户籍(不含市级部门、单位及其代管和直属管理的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前管辖的离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

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的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25元。

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的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400元。

在核定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困难对象收入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惠民政策。

二、申请登记

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监护人持老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存折)原件及老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各3份,1寸近期彩色免冠正面照3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申请并填写《涪城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委托监护人办理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需出具常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申请高龄津贴的老人,应在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当月申报,次月起计发。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批准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除跨年龄段需要提高津贴标准外,不再重新申报和审批。

2016年1月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在2016年1月1日前申请的,从2016年1月起计发;2016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申请的,从申请的次月起计发。

三、核准审批

(一)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收到老人的申报表后,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核实老人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乡镇(街道)审核,另一份自行留存归档备查。

(二)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收到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等工作。审核无误后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汇总表、花名册(含电子文档)和申报材料各一份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区老龄办审批,另一份自行留存归档备查。

(三)区老龄办审批。区老龄办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通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四、津贴发放

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

(一)区老龄办将全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审核汇总后,由区民政局按季度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

(二)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季度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发放现金。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享受高龄津贴的分年龄段人员汇总表报区老龄办,由区老龄办汇总各年龄段高龄老人数量,与区财政局协商编制下年度高龄津贴财政预算。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六、增减变动

(一)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提高津贴标准的,需重新申报和审批。

(二)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户口迁出涪城辖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其监护人应及时、主动将其死亡、户口迁出涪城辖区等情况告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时,村(居)委会要密切关注、及时发现、主动报告。

(三)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户口在区内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乡镇(街道)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四)各乡镇(街道)在上报季度花名册和汇总表时,应对新增人员和减少人员情况予以注明。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需要,对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加强资格审核、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坚决杜绝各种违规发放现象发生,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三)定期检查,严惩违规。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张贴通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时间、对象、标准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八、其他事项

(一)高龄津贴审批表和相关表册样式由区老龄办制发。

(二)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区老龄办举报(举报电话:2218739)。相关单位收到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由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三)本办法由区老龄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